|
||||
據《深圳特區報》報道近日,深圳市民王先生,和幾位鄰居、朋友『拼車』,遇到相關部門執法檢查,結果被以『非法營運』的名義開出高達3萬元罰單。
市民王先生是一家床品店的司機,住在梅林關外的鑫海公寓。2008年11月,他購買了一輛6座長安面包車。每天早上,王先生開車前往彩田路上班,順便將自己的妻子和朋友黃先生的妻子送到市區上班。
後來,王先生認識了同一小區的祁先生。祁先生在福田中心區諾德中心上班,當他得知王先生每天早上都會經過他的工作單位,便想搭順風車。王先生答應下來,但沒有收錢。隨後,祁先生3個同事也加入進來,每次每人支付王先生3元錢『油費』。
2009年3月19日8時多,王先生開車途經梅關路時被攔下。原來是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工作人員在檢查非法營運車輛。工作人員了解到,祁先生和3位同事每人每次都交給王先生3元錢『油費』,認為王先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給他開具『交通行政處罰通知書』,暫扣了他的面包車。
汽車被扣後,王先生來到公交分局。工作人員介紹,他要取回自己的汽車,需要繳納3萬元罰款。王先生對行政處罰提出了異議,並根據相關條例申請舉行聽證會。
王先生介紹,他有全日制的工作,每天只是上班的時候跟鄰居、朋友『拼車』,下班的時候都沒有接。而且,他確實是順路來送朋友的,而並非像真正非法營運的『藍牌車』那樣,是到處拉人載客的。『我的行車路線那些攝像頭都能記錄下來,執法人員可以查查再說。』
3月24日下午,聽證會在公交分局舉行。此前,王先生取得了祁先生及其3位同事簽名的證詞。他們表示,他們的確是作為朋友搭便車的,主動給些油費,而且人員固定,王先生並非『非法營運』。但是,聽證會上,公交分局沒有給出具體結論。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網友評論 2 條,查看全部 | ||||
拼車是一項有意義的行爲,一是方便了別人,二是減輕了自己的經濟負擔。三是有利環保,節約了能源。四是減輕了交通壓力。一味地將拼車與非法營運劃等號是在爲壟斷部門提供保護。
部門利益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