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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讀者來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本報邀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王娜律師,為讀者答疑解惑。
【案情簡述】程先生與某婚慶公司簽訂了一份婚慶服務合同,約定由婚慶公司提供『婚慶一條龍』服務,但是在婚禮儀式舉行時,婚慶公司的錄像機出現故障,未拍到重要的婚禮場景。程先生的太太埋怨他沒有把婚禮辦好,程先生很惱火,諮詢如何維權?能讓婚慶公司賠償精神損失嗎?
潘強、王娜律師評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據此規定,不僅程先生有權起訴婚慶公司,而且程太太也有權起訴婚慶公司,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由於婚慶公司的侵權行為,使程先生具有人生歷史意義、不可再現的婚禮場景未能保存,由此程先生在精神上受到損害是任何一個有生活經驗的人都可以想到的。程先生要求婚慶公司賠償因侵權而受到的精神損失理應得到支持。當然,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來確定。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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