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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起士林大飯店認為,某個體經營者在授權期滿後,繼續使用『起士林』標識及牌匾,並銷售有『起士林』標志的產品,嚴重侵犯了起士林大飯店的權益,因此將其告上法庭。昨天,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起士林的代理人稱,2004年8月31日,天津起士林大飯店與被告董某簽訂了《協議書》,允許被告使用原告的『起士林』標識和牌匾,合同有效期為兩年。現在雙方的合作期限已經到期,然而被告繼續使用原告的『起士林』標識及牌匾,並銷售帶有『起士林』標志的產品。
起士林認為,被告該行為屬於侵權行為,起士林曾向被告發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繼續使用標識及牌匾。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起士林』標識及牌匾,並立即停止銷售帶有『起士林』標志的任何產品。原告認為,被告現在繼續使用『起士林』的標識。被告稱,標識是案外人起士林食品有限公司授權被告使用的,起士林食品有限公司對起士林商標也享有商標權。被告出示了授權書,但是授權書上並沒有授權對象。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使用權。被告在協議到期後,變相使用商標,誤導群眾,給原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而被告表示,合同終止後,曾與原告協商,要求繼續使用原告的商標。但原告要求被告繳納5萬元預付款,被告認為不合理。
由於原告方不同意調解,法庭不再做調解工作,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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