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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購房門』事件有了最新進展:已經退休的溫州市舊城改建指揮部原主持工作的副指揮吳權書,已被紀委雙規。據記者了解,在浙江,因為低價購房已先後有兩名官員被認定受賄並受到懲處:蘭溪市糧食局原局長徐有芝和洞頭縣規劃建設局原局長黃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10年6個月。(據4月23日《中國青年報》報道)
關於溫州市轟動一時的『購房門』事件,公眾的評判一直未斷。此前,便有媒體刊文,指責溫州市對於購房門相關官員的處分未免過輕,因為事實上而言,在溫州『購房門』諸多涉及官員中,絕大部分是利用只限於內部的信息以較低價格獲得的廉價房源,而時至今日,這一房源的價格早已翻番,這樣看來,無論有沒有官員最終靠買房套現,實際上都從低價購房中獲利匪淺。
其實,浙江兩名官員因低價購房被認定為受賄而獲刑,其意還不止於作為溫州購房門事件的一個參照與坐標,其更深遠的意義則在於,這樣的案例,能否成為今後判定官員低價購房的一個判例?倘若能夠最終成立,那麼自然是大好事一樁。
因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之中,類似溫州購房門事件這樣的近水樓臺先得月的事例並不鮮見,而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以交易的方式變相受賄的也時有耳聞,如何為這部分變相受賄的官員進行定罪,以使公平公正得到最大程序的伸張,自然顯得非常重要。
考慮到判例對於我國司法判決的影響,筆者以為,有關方面應該把對兩位官員徐有芝與黃某的判決當成是一個可資借鑒的例證,以此為標准來逐一認定溫州購房門事件以及其後的類似事件。倘若真的如此,公眾與媒體也就完全不必再對溫州購房門事件的處理持懷疑態度了。(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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