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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分別開著自家的奔馳車和現代車出行時追尾,索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日前,這起本市首例『自己撞自己』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在市二中院終審,保險公司最終被判賠償原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近8萬元。
【案情回放】
現代追尾大奔妻子負全責
案中,兩輛私家車全在事主任先生一人名下,一輛是奔馳,一輛是現代酷派。其中,車牌號為『津GA××××』的現代酷派車購置於2007年10月10日,任先生當天為其投繳了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損險、車身劃痕損失險、專修廠維修特約險等一系列保險。
同年10月12日,也就是酷派車買來後的第三天上午8時30分,任先生夫妻一同出行。任先生開著3個月前新購置的車牌號為『京KU××××』的奔馳車在前,其妻范女士開著上述現代酷派車緊隨其後,在行至開發區第一大街曉園西路時發生追尾事故,兩車均受損。經塘沽交警支隊認定,任先生之妻范女士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
【保險公司】
自己撞自己不在賠付范圍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勘查,並於事故發生兩三天後將保險單交給任先生。為修奔馳,任先生花了78000元,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費又花了1800餘元。
對於任先生的索賠,保險公司認為,任先生作為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對其本人所有的奔馳車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屬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關於第三者的規定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對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為此,任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說『法』】
為何按『第三者責任保險』賠
一審開發區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現代車碰撞同為其所有的奔馳車,造成的損失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首先,本案事故是真實發生的,原告不存在故意甚至惡意,因此並無道德風險。
其次,對於保險法合同中第三者的概念,雖然原、被告之間機動車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但結合本案,發生事故時,現代車由經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范女士駕駛,原告並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其應當認定為對保險標的現代車屬於失去實際控制的第三者。此種將對機動車控制情況作為對第三者判斷基准的方法,也符合保險法的立法精神。
第三,《保險法》要求保險人應當依法履行說明義務,即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本案事故發生前,被告並未將保險單交予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原告就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合同條款內容進行了說明,原告無法根據其常識判斷其與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第三者的明確含義,故因保險人未盡到說明義務而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當由保險人自行承擔。
綜上,開發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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