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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會組織下,一名教師隨旅行社赴澳大利亞旅游,沒料到,竟在該國遭遇交通事故殞命。事發後,教師之母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旅行社賠償原告出國體檢費、往返機票費、簽證費等9700餘元。
2007年8月間,本市某教育局所屬工會組織先進教師赴澳大利亞旅游。在工會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火災或由於第三方責任引起的意外事件,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後旅行社為旅游團成員購買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險。當月10日晚,旅游團成員趙某同其他成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自費夜游澳大利亞黃金海岸的旅游項目。游玩後返回賓館時,巴士車停在了賓館對面的馬路邊,趙某在馬路信號燈由綠燈轉為紅燈時橫過馬路,不幸被一輛小轎車撞倒致傷,該團領隊及導游立即將趙某送往醫院,後趙某經搶救無效於轉天死亡。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逃逸,後被警方抓獲。趙某家屬獲得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款30萬元。趙某的母親認為,趙某的死亡與旅行社車輛安排有直接因果關系,於是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賠墓位費、骨灰盒費及出國體檢費、往返機票費、簽證費等12.6萬餘元;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40餘萬元。
經開庭審理及核實證據,法院認為,趙某雖不是該合同的直接訂立人,但作為實際旅游者,在旅游期間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蘇某有權以原告的名義主張合同之訴。本案審理中,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是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如構成違約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是否適用本案發生的客觀事實。關於違約問題,趙某作為旅游者應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應遵守交通規則,盡到旅游者謹慎的注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但趙某在參加自費夜游旅游項目回賓館過馬路時,遇信號燈由綠燈轉為紅燈仍橫過馬路,致使發生死亡的後果。由此,認定趙某存在主要違約責任。被告作為旅游服務的經營者,應盡到安全保證責任。被告的導游在組織趙某和旅游團部分成員自費旅游回賓館時,沒有選擇好停車地點並有序地組織、引導旅游者過馬路,以致發生該起交通事故,所以應認定被告在此問題上存在次要違約責任。
由於原告提起的本次訴訟是基於合同關系的違約之訴,並非侵權之訴,所以原告主張的墓位費、骨灰盒、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與合同無關,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於法無據,亦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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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沒有車禍,可以隨便橫闖馬路。
入鄉隨俗,在國外那能象在國內一樣,隨便違反交通規則呢。危險無處不在,不可把自己的性命寄託在別人手上。
在國內橫穿馬路穿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