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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州日報》報道《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於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提供電子公告、網絡游戲和其他即時通信服務的,具有用戶注冊信息和發布信息審核功能,並如實登記向其申請開設上述服務的用戶的有效身份證明。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審核制度,明確信息審核人員,發現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信息的,應當立即刪除違法內容,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該條例二十三條所包括的條款除了『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還包括『鼓動公眾惡意評論他人、公開發布他人隱私或者通過暗示、影射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情形。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該建立並落實安全保護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提供電子公告、網絡游戲和其他即時通信服務的,具有用戶注冊信息和發布信息審核功能,並如實登記向其申請開設上述服務的用戶的有效身份證明。』
根據《條例》的解釋,規定中的『電子公告服務』,就是指在互聯網上以論壇、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針對上述種種條款,網友反應不一。有網友質疑,自己去百貨大樓買衣服,是否需要向大樓登記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憑什麼上網信息要記錄?還有網友認為,關於『惡意評論他人』如何定義?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定義影射與暗示?更有網友直指,『誰能保證我們在批評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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