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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有關官員近日證實,於2008年10月15日正式合並的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網絡通訊集團公司,未依法向有關當局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截至本報截稿,這項合並案當事方的中國聯通尚未就該合並案是否經過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做出明確答復。
《反壟斷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申報標准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對申報標准做出了規定,即: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或者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根據2008年9月24日發布的《關於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合並之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修訂稿)》顯示,2007年,聯通的營業收入約為1004.7億元,網通的營業收入約為869.2億元。
據悉,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已有多起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的合並重組,但負責此項審查的商務部卻幾乎沒有接獲此類整合的申報。
該申報而未申報
曾參與《反壟斷法》立法工作的有關專家認為,聯通網通合並案適用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的《反壟斷法》。這是因為,包括中國聯通股東大會通過聯通、網通合並交易議案,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中國聯通與中國網通合並,乃至聯通網通合並正式完成,這些合並案的重要事項都是在《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之後完成的。
針對兩家公司在合並前的業務交叉不多,是否還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問題,上述專家表示,《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中的法定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只有營業額一項。因此,不管兩家公司的業務領域在合並前是否存在交叉,只要營業額達到了申報標准,就必須依法向商務部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上述專家表示,商務部在審查時,會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綜合考慮申報企業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市場集中度,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等各項指標來進行判決。進行審查並不意味著合並案會被否決。
來自商務部反壟斷局的數據顯示,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至2009年4月15日,商務部共收到51起經營者集中申報,依法立案審查40起,已經審結32起,其中無條件批准30起,附條件批准1起,禁止集中1起。
有著多年反壟斷從業經驗的北京天地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任勇認為,聯通網通合並案已經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中的申報標准,應主動依法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但商務部有關官員表示,該合並案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國資委有關司局官員亦證實,涉及中央企業的多起合並重整,未履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程序。
記者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向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張保英、證券事務代表楊九英、聯通負責新聞采訪聯絡的部門以及聯通官方網站載明的傳真和電子郵箱地址,發去采訪提綱,詢問聯通、網通合並是否向商務部進行了經營者集中申報。張保英稱,已經接獲提問,但按照公司規定,不能回答記者所提出的任何問題。截至本報截稿,聯通方面尚未就采訪提綱所列問題給與答復。
據查,上述兩公司當時的公告均未提及是否曾向商務部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和是否通過審查等相關信息。但記者發現,在2008年9月24日簽署的《關於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合並之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修訂稿)》、《中信證券[24.25 -3.88%]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合並之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以及《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關於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資產重組交易的法律意見書》中,有多處提及與此項審查相關的內容。
上述《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將『反壟斷』作為『合並建議實施的先決條件』,稱『合並建議已獲得所有所需的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的備案、通知或豁免,且適用的反壟斷或類似法律和法規(如適用)規定的等待期已到期或終止』,否則『本次交易將不能實施或最終完成』。
上述《法律意見書》經辦律師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吳剛律師,以與聯通簽有保密協議為由,拒絕對《法律意見書》中,包括聯通、網通重組交易中的反壟斷等任何問題,發表任何評論。吳告訴本報,《法律意見書》中的任何問題,只能與聯通方面聯系。
有相關領域資深專家認為,上述信息表明聯通、網通合並時已經考慮到了反壟斷問題。
任勇律師表示,《反壟斷法》並沒有對內外資企業和公司所有制做出區別規定,只要達到了法定的申報門檻,就應當依法進行申報,不申報即違法。
大成律師事務所反壟斷及反不正當競爭業務合伙人何建國律師也認為,如果聯通、網通合並沒有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則肯定違反了《反壟斷法》。
反壟斷申報有無例外
曾參與《反壟斷法》立法工作的有關專家認為,一些中央企業的合並重整,之所以未履行法定的申報義務,是因為社會上存在著《反壟斷法》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做出了豁免的錯誤理解。
『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對國內和國外企業一視同仁,在審查的程序、標准和方法上沒有任何區別,相應的申報企業承擔的責任方面也不存在差別。』商務部反壟斷局在4月21日給本報的書面答復中對此做出了回應。
據介紹,《反壟斷法》第7條中的『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的規定,並不是針對國有企業經營者集中的豁免條款。
商務部反壟斷局認為,『《反壟斷法》的頒行對包括國內企業在內的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存在負面影響。』相關官員表示,『《反壟斷法》的實施能夠更好的維護和保障市場競爭機制,預防和矯正扭曲市場競爭的行為,如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壟斷協議。』
有關專家表示,國有企業間的合並重組應該履行必須的法律程序。經營者集中審查,並不意味著要否決國企的合並重組,相反可以在法律上給國企整合做出背書。
對於是否會出臺專門針對國有企業整合的政策,商務部反壟斷局表示,『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對國內和國外企業不存在差別待遇,因此不存在出臺專門針對國有企業經營者集中的配套政策的問題。』
未依法申報將受處罰
對於未依法履行法定申報程序的企業將受到何種處罰,商務部表明了態度。
『對於達到申報標准而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一經查實,商務部將依法進行處理』,商務部反壟斷局表示,『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准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於違法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據任勇介紹,《反壟斷法》第48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除罰款外,還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從法律條文上來講,如聯通、網通的合並被認為違法,有可能被要求恢復到兩家公司合並前的狀態。
商務部反壟斷局還表示,『為依法查處達到申報標准而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商務部已擬定《關於對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辦法》(草案),並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目前,該辦法處於進一步修改完善中,待成熟後將正式對外公布。』
這意味著,商務部可以根據舉報、媒體信息、相關部門的意見等合法渠道獲取的信息,對達到申報標准但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對不予配合的企業,商務部除依據《反壟斷法》第52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依據所能獲得的最優證據判定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准。
《反壟斷法》第52條則規定,對不予配合的企業,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和單位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該《暫行辦法》正式頒布前,商務部則只能按照《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對未依法申報的企業作出處罰。
考驗反壟斷決心
既然《反壟斷法》對未依法申報的處罰措施有著明確規定,商務部也表示將依法處理未依法申報的案件。那麼,是否意味著類似聯通、網通合並這些沒有履行法定申報程序的央企整合案,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會被拆分恢復到合並之前的狀態?
對此,反壟斷專業人士普遍持謹慎態度。
任勇認為,國有大型企業的並購重組應當依法進行,相關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反壟斷審查,對市場、消費、價格、競爭狀況的影響進行評價,但問題是國企間的合並重組也會通過其他政府部門來做。因此,在具體操作上可能出現一些問題。
何建國律師則表示,很難依照《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整合的央企進行處罰,因為這『已經超出了一般的范疇』。
也有反壟斷業界人士表示,大型中央企業的一把手往往是部級,同樣是部級的商務部在執法方面可能存在現實難度。《反壟斷法》能不能被不折不扣地執行,能不能對所有違法企業進行處罰,則是對有關部門能否維護法律尊嚴的一個考驗。
國資委負責人曾多次表示,要加快央企整合的步伐。現在,距國資委給央企整合制定的到2010年80-100家的目標,僅剩不到8個月的時間。這意味著在未來的8個月內,現有的138家央企,至少還有38家要進行重組。其中為數不少的央企,其營業額都超過了經營者集中的法定申報底線。
有反壟斷業內人士表示,類似聯通、網通的未經過法定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的中央企業合並案,並不是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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