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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起刑點降低5年 專家稱有利於保護被害人安全
本市審結刑法修正第一案
日前,市二中院對一起綁架案終審宣判,上訴人的刑期從10年降至7年,該案也成為本市法院首例適用刑法修正案(七)輕判的綁架案。昨天,南開大學法學院李曉兵博士接受了本報的獨家采訪,向讀者介紹了這一法條修正的立法背景以及社會意義。他說:『在立法上降低綁架案的刑罰起點,可以給罪犯一個選擇機會,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案情回放
3名少男少女綁架中學生
本案中,19歲男孩小明、小旺和17歲女孩小雪為了弄錢,預謀綁架一名中學生作為人質勒索錢財。2008年9月的一天早晨7點,小明和小旺將中學生小利挾持上車,帶到一處平房綁起來後,小明便打電話向小利的父親勒索贖金。之後,小雪也趕到現場,3人進行了分工,小旺負責看人質,小明、小雪一起去外面辦銀行卡,並繼續打電話勒索小利家人。計劃並未得逞,當天下午1時許,公安機關將小利解救,並將小旺抓獲,1小時後,小明和小雪也被抓獲。(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兩審周折
跨越刑法修正案的生效
本案在一審時,《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過程中,其中已經有了對綁架罪減輕處罰的條款。因此,3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同時提出,應在此幅度內量刑。
但是,一審法院認為,當時的《刑法修正案(七)》是草稿,正在修改討論及提交通過的過程中,並沒有正式頒布實施,不具備法律效力,因而不能作為量刑的依據。因此,對小旺、小明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小雪在犯罪時未成年,被減輕處罰,獲刑6年。此後,被告人提起上訴。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並於同日公布實施,其中對綁架罪的法律規定進行了重大修改。而此時,上述案件仍在二審進行中,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二審法院適用上述法案,對該案進行了改判,將上訴人的刑期從10年降至7年。
『增加與綁匪談判的砝碼』
專家解讀
綁架罪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為什麼要修改綁架罪的量刑呢?昨天,本市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曉兵博士在接受采訪時做出如下解讀。
首先,是適應作案手段變化的需要。『以前的綁架者很多都是圖財害命的亡命之徒,手段非常殘忍,現在,很多綁架犯罪已經改變了作案的手法,很多人既不「撕票」,也沒有虐待行為,主要以綁架為手段要挾,只要對方支付了財物就會放人。』李教授說,『對於犯罪分子在行為上的差別,刑法上的懲罰應該做出區分。』
其次,是刑事立法技術的需要。原來的《刑法》第239條關於綁架罪所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適應處理綁架罪這一情況復雜犯罪的需要。據李教授介紹,在實踐中,執法機關曾經遇到罪犯綁架他人後並未傷害被綁架人,甚至將其主動釋放的情況,還有的罪犯在公安人員勸說下主動釋放人質,李教授稱,這些在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復雜的情況需要在立法上做出回應。
第三是刑事法律原則的要求。李教授稱,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原來的《刑法》文本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社會各方認為簡單地適用《刑法》的規定容易出現不公平的評價。如果適當地加以區分,對於那些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綁架行為來給予嚴懲,對於那些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但是並沒有造成惡劣的後果和重大的社會影響,可以適當地處以較輕的處罰。結合這類案件在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在刑罰的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有利於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來懲治犯罪。
第四是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需要。從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來看,刑法是要保障國家、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在遇到綁架案件的時候,既要嚴懲綁架罪犯,也要保護人質的安全。『在立法上降低刑罰起點,可以給罪犯一個選擇機會,既有利於增加公安機關與罪犯談判的砝碼,也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李教授說。
《刑法修正案(七)》
關於綁架罪的修改
《刑法》第239條原文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修改後的條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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