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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棉制品加工廠失火後,廠主隨即報警,而消防人員耽誤了大約20分鍾纔到現場,導致損失擴大。事後經查纔知,從消防隊到火場最便捷的道路被施工雜物堵塞,繞行耽誤了時間。這些雜物本由村委會負責清理,並由其保證道路暢通,廠主由此將村委會告上法庭索賠損失。兩審之後,市二中院判令被告村委會擔責10%,賠償廠主7.1萬餘元。
寧河縣農民張某於2007年11月5日在本村成立了一家棉制品加工廠,主要經營彈棉花、打被套等業務。當月18日16時20分左右,張某廠內存放的待加工的棉花因不明原因失火,原告立即組織人員自救,並打電話報警。接警後,北辰區一消防中隊於17時26分到達現場,又過了11分鍾,寧河縣某消防中隊纔趕到現場。據了解,寧河縣的消防人員之所以『遲到』,是因為其駐地距離火災現場最便捷的一條街道路面堆有廢棄雜物,以致無法正常通行,消防車只得繞行,從而在途中耽誤了約20分鍾。後雖經奮力撲救,此次火災仍造成了棉花損失計71.7萬餘元,廠房及機器也有一定損失。後經查得知,失火廠房所在村於2007年10月15日至11月底進行小街鋪磚道的施工工程,施工形成的雜土、垃圾由村委會負責清理,但該工作卻未能保持道路時時暢通,導致上述堵塞現象發生。為此,張某認為村委會應對其損失承擔一定責任,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村委會賠償25萬元。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自身對廠房使用及管理不善,是發生火災的原因。由於原告沒有配備防火給水設施,致使火險發生後,不能及時撲救,只能等待消防人員,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其對擴大部分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對村內道路有管理修繕義務,即使在道路整修時,也應保持村內主要道路的通行或實行輪流作業的方法,以保證村內道路通暢,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更重要的是為消防搶險等緊急情況的處理留出通行道路。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的損失沒有及時得到挽救,其行為與原告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違反法定義務,沒有向公安消防機構通知路面情況,也沒有保持消防通道的通暢,致使火災發生後消防人員不能及時到達現場,造成二十分鍾的延誤,對火災事故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參考相關事實及標准,酌定原告損失為71.7萬餘元,由被告承擔10%,其他責任原告自負。
法律鏈接
《消防法》第21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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