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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辦公樓的樓梯間,幾位市民正圍在一塊被稱作『罰沒物資去向』的公示欄前細看,上面貼著城管執法罰沒物送出後的回執或收據。據了解,這種『罰沒—送出—公示』的做法在全國屬首創。
據5月5日《人民日報》報道
各方聲音
凸顯兩個亮點
其一是承認了物資的可貴,力圖實現『物盡其用』。國內存在一個極不好的傳統,各個執法機關習慣將各種罰沒物資集中起來,統統公開銷毀了事,以顯示執法的決心與成果,至於物資本身是否還具有使用價值,是否在集中銷毀以前就霉爛變質,往往都未予以考量。不應該這樣的,物資本身沒有原罪,畢竟是勞動的結晶。因此,不僅要盡蔬菜水果等易耗品之用,對於其他罰沒物資亦要加強管理,在不破壞市場秩序、社會公平的前提下盡其用,不能坐視其霉爛變質,更不能挖個坑填了、一把火燒了了事。
其二是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為核心加強程序建設,以促進現實工作,以取信於民。是嚴謹、嚴密的程序保證了每一種制度、措施的落實,而程序所以會被恪守,並非依靠執行者聖潔高貴的道德操守,而是依靠最廣泛的群眾監督,促使執行者不能不恪守程序,不恪守程序者必然被問責、追究責任。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為核心加強程序建設並不難,自有芙蓉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的實踐為證。在特定國情之下,關鍵只在於強勢主體願不願意放棄逾越法律法規、典章制度之上的特殊權力,以及由此產生既得利益集團與個人罷了。(許斌)
罰沒物不能一送了之
芙蓉城管將罰沒物全部送出,並且出公示榜,告知去向,這只是意在自證清白,與具有推廣意義的全國首創沒有必然聯系。此前一次調查表明,90%的市民對城管罰沒的水果蔬菜去向表示不清楚,近45%的群眾認為被執法者私分了。芙蓉區城管為減少誤解,這纔想起出榜公示。殊不知,城管罰沒物資已經屬於公共所有,只有管理權,沒有支配權。城管自作主張,將其全部送人,這是在濫用職權,已經涉嫌違法行政。
把罰沒物全部送出,覺得只要自己不佔用,不截留,送出去就可以了事,這種做法也過於簡單化。要知道,將罰沒物送給福利機構和特困戶,有的能夠派上用場,有的未必就有需求,如果一送了之,而不問是否需要,只會造成資源積壓浪費。再說,福利機構和特困戶也有自己的尊嚴,未必樂於接受『嗟來之食』,他們所需要的還有社會尊重,社會平等,而不只是不好處理的罰沒物。
那麼,城管罰沒物資應該如何處置,做到既不違法擅情,又能使之不浪費,最大限度發揮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應是拍賣變現,追求罰沒物資價值最大化。拍賣變現款應該全部上繳地方財政,或者以財政轉移供城管部門自己使用,以減少財政專項支出。至於福利機構和特困戶,那應由政府統籌解決,也可支用罰沒物資拍賣款。不過,這個支配權不在城管,而在於地方政府。(張永琪)
應取消『罰沒』條款
盡管『罰沒—送出—公示』的做法值得肯定,值得在全國推廣。但筆者認為,與其推廣對小攤販罰沒物資采取『罰沒—送出—公示』的做法,不如在城管執法中取消罰沒條款。除了小攤販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和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應依法予以處罰外,小攤販銷售的物資都屬私人財產,而私人財產按照物權法規定,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城管無權罰沒小攤販的私人財產。
同時還應看到,城管罰沒小攤販銷售的商品,這種處罰在執行中也很不科學。罰沒10斤水果也叫罰沒,罰沒100斤水果也叫罰沒,然而其對小攤販所造成的價值損失卻有著天壤之別。試問,城管執行罰沒條款時,是否有著根據情節輕重,或罰沒5斤水果,或罰沒10斤水果,或罰沒100斤水果的規定?顯然不可能做出這樣的規定。那麼,所謂對小攤販的罰沒處罰,孰輕孰重,也只有天知地知了。
眾所周知,大多小攤販都屬於困難群體,倘若小攤販剛將攤子擺出,就因違規受到罰沒處罰,對於他們的生活來說,就等於雪上加霜。對於違規經營的小攤販,還是多用教育手段為宜。必要情況下,可以采用口頭警告的做法令其糾正違規經營。若一定要在經濟上予以處罰,可以適當采用有章可循的罰款處罰,這比直接對小攤販罰沒物資似乎更科學些。(夏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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