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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絡上對『羅彩霞事件』討論火熱。有人稱其為『齊玉苓案第二』。
曾備受矚目的齊玉苓案經過如下:
1990年,原告齊玉苓與被告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初中生,都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未能通過,而齊玉苓通過後,又在當年的統一招生考試中取得了超過委培生錄取分數線的成績。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陳曉琪冒領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並在其父陳克政的策劃下,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
齊玉苓發現後訴諸法律,訴訟維權主要有兩項內容:一項指向姓名權,一項指向受教育權。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未予支持。
二審風雲突變。山東省高級法院以『案件存在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為由,報請最高法院進行解釋。最高法院下發批復,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據此,山東高級法院支持原告相應的賠償請求。
海南大學法學教授王琳認為,無論齊玉苓還是羅彩霞,她們姓名權的被侵犯在法律上不存在太大爭議。《民法通則》第99條有明確規定。王佳俊冒羅彩霞之名上大學,並以『羅彩霞』的姓名繼續生活。若這些侵權事實能得到相關證據支持,羅彩霞在姓名權上的司法維權之旅估計不會有太大周折。而羅彩霞要在訴訟中捍衛其受教育權,恐怕不易。
王琳說,當年那份最高法院的批復已自2008年12月24日起被廢止,而『憲法司法化』也受到主流意見的質疑。羅彩霞若要再以維護受教育權這項憲法權利作為主要訴訟依據,其訴訟結果恐怕不容樂觀。(譚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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