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美國拉斯維加斯一個地方法院6日以詐騙、洗錢、跨國轉運盜竊錢款、偽造護照和簽證等罪名,分別判處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前負責人許超凡和許國俊入獄25年和22年,同案被判有罪的兩人配偶分別獲刑8年。
中國外逃貪官首次在國外被治罪,二十多年的有期徒刑和歸還4.82億美元,重刑之下將會對外逃貪官起到怎樣的震懾作用?國外定罪又帶給我們怎樣的啟示?面對外逃貪官難題,引渡、勸回、遣返,各種司法合作形式應運而生,卻依然困難重重,困境下,我們還需怎樣的努力?
昨晚中央電視臺《新聞1+1》欄目就這些問題,以《貪官美國獲刑,海外追逃新模式》為題,邀請到國際刑法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的黃風教授進行了深度解讀和剖析。
刑期
同為貪污案件主犯
為何二許判得更重
開平案裡,三個主要的案犯是前後三任行長,餘振東兩年前被遣返後判處了12年有期徒刑,而許超凡、許國俊卻分別被判了25年和22年,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差異?
黃風教授在節目裡分析,餘振東和二許受到的指控都是一樣的,他們在美國受到的主要是五項罪名的指控,以欺詐方式獲取金錢、非法轉移資金、洗錢,另外兩項是移民法的罪行,就是采取欺詐手段獲取簽證、旅行證件。
餘振東之所以只被判了12年,而二許都被判了20多年,是因為餘振東獲得了寬大處理。餘振東在美國刑事訴訟中,第一,他認罪,全部承認五項指控;第二,他願意接受遣返,回中國和中國的司法機關合作,共同查清案件事實,所以他得到了寬大處理。
在美國,有一種特殊的制度,叫作辯訴交易,如果你認罪,檢察官可以減輕對你的指控,比如餘振東這個案件,指控他五項罪行,你認罪的話,我可能就選擇一項比較重的來指控你,其他幾項給你免了,這樣獲得的刑法也比較輕。
二許沒有選擇餘振東這樣一種模式,我想可能是他們有比較重的顧慮,就是擔心回國後會不會面臨死刑,會不會面臨更嚴重的處罰。
贓款
即使坐滿美國牢監
中國仍會追究刑責
開平案這樣的大案,公眾非常關注,實際上二許案件已經經歷了8年的時間,為什麼會經歷這麼長時間呢?去年8月份就已經定罪了,為什麼到現在纔宣判呢?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教授在解釋這些問題時說,因為美國的訴訟制度有一點和中國不同,就是他們的訴訟期限和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分開的,從辦案這個角度來看,他們以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為目標,需要投入多少時間,原則上跟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並不直接掛鉤,案件需要多長時間,他們就用多長時間追查下去。二許案對於美國來說,有些問題的審查非常困難,因為畢竟主要犯罪事實發生在中國,他們為了查明二許是不是具有詐騙的性質,可能要經過很多方面的調查,這些都需假以時日。
同時,美國如果實行陪審團審判制度的話,陪審團只管確定兩個人有沒有犯罪,犯罪以後適用什麼樣的法律和刑罰,這個由法官進行處理,這個期限雖然從法律上講有一個基本的要求,但是這個要求不是必須遵守的,長達好幾個月纔作最終的量刑,在美國是比較常見的一種狀況。
針對二許在服刑期間有沒有可能被驅逐,或者刑滿之後有沒有可能再被引渡回中國的問題,洪道德教授說,很有可能,不過兩國的司法機關可能還要進行新的談判。但是美國不論是對二許判了22年還是25年,不論以多少罪名判了他們,都有一點,判刑並不涉及到這兩個人在中國的犯罪,而只是針對他們在美國的犯罪進行的處理。這兩個人如果回到中國,中國司法機關依然要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因為他們在中國犯的是貪污、挪用公款等罪。
刑後
已經追回部分現金
全部追繳非常困難
二許所貪污、挪用的4.8億美金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天文數字,現在除了了解到他們在加拿大的幾處房產和一些手表、首飾之外,並沒有追回其他更多的贓款,那麼,將近5億美元的財產還能不能悉數追回?
黃風教授分析指出,開平案辦理的時間較長,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有一個原因,是這三個在逃的人員隱藏得比較深。餘振東是在他外逃一年以後纔發現的,二許最後被查獲,也是在他們隱藏了三年之後。實際上在發現他們之前,中國的司法機關、執法機關用了比較多的精力在追贓上,追繳被他們非法轉移的資產。非法轉移資產在案件前期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相當一部分資產是通過中國的合作,通過我們直接在美加等國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把它追回來了。黃風教授說,他印象比較深的就是通過司法協助,在舊金山凍結扣押了355萬美元,最後美國通過民事沒收的方式沒收了355萬美元,然後由美國的司法部長親自把這筆款項的支票交給了中國的司法部長。
黃風教授還認為,因為時間比較長,開平案涉案資金全部追繳是非常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美國法院現在的判決,實際上是對被告人確定一種民事責任,因為能夠追繳的資產,美國和中國都已經追繳了,而且有一部分也返還給中方了。現在還有相當一部分資產沒有追繳回來,實際上美國方面讓這三個人承擔一種民事責任,他們負有向中國銀行返還的義務,以後一旦發現他們非法轉移資產,他們就有義務把這些資產返還給中國銀行。
防范
引渡解決人的問題
協助解決錢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外逃貪官4000多人,涉及到的金額上百億甚至上千億元,其中有80%多是金融系統或國企工作人員。
黃風教授分析,解決貪官外逃的問題有兩方面的事情要做,第一個是人的問題,第二個是物的問題。人的問題就是對外逃的人員要緝捕歸案、遣返回國,物的問題是要把他們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資產追繳回來。這兩個問題應該說是相對獨立的,引渡解決的是人的問題,而刑事司法協助在相當大的范圍內可以解決物的問題,比如對非法轉移資產,通過刑事司法協助加以凍結扣押,返還給有關國家、受害人。
如果說這些工作有難度的話,人的問題和物的問題都有一定的難度,人的引渡有引渡的一些條件,是不是符合雙重犯罪,是不是有一些政治因素,是不是有刑罰制度的差異,比如中國存在死刑,有些國家廢除了死刑,這種情況下死刑就成了引渡的一個障礙;追繳非法資產也是,就是你怎麼能夠證明這些資產的來源屬於犯罪所得?
我們現在和31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條約,主要是我們周邊的國家,和發達國家簽訂引渡條約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受制於一個法律障礙,就是死刑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從2005年中國和西班牙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就開始解決了。在這個條約裡面,我們引進了一個死刑不引渡的條款,如果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請求方應該作出保證,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不執行死刑,這個條款的引入實際上為中國和發達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和建立比較穩定的引渡合作關系掃除了最大的法律障礙。這幾年,中國已經和幾個發達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比如澳大利亞、法國、葡萄牙等。相信在不遠的將來,中國還會和更多的發達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
追逃
海外量刑缺席審判
不如國內築牢堤壩
從中國自身的法律體系建設角度來看,有人提出缺席審判制,有人表示反對。黃風教授的觀點是,現在國際上只有少數國家還保留缺席審判制,中國沒有這個制度,因為缺席審判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和訴訟權利是不利的。他認為,如果僅僅為了境外追討的目的在中國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有點得不償失。而且缺席審判以後,如果罪犯仍然回不來,你的刑事司法權利還是不能在實際上行使,缺席審判不是一紙空文嗎?
黃風教授說,在追繳資產方面,中國可以考慮建立一個獨立的沒收制度,因為我們現在的沒收是在定罪之後對資產進行沒收。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建立一種獨立的沒收制度,在有關人員失蹤、死亡或者在逃情況下,只要能夠證明他的資產是屬於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收益的話,就可以凍結、扣押和沒收,這樣就解決了在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的情況下對他的非法資產沒收的問題。
黃風教授分析認為,缺席審判也好,海外量刑也好,很多事情我們應該在國內把這個關口把得更嚴,無論從制度上還是法律建設上。
黃風教授說,這是一個深刻的問題,預防犯罪,預防貪官外逃,是一個更加宏大的綜合治理的工程,涉及到加強自己的廉政建設、加強相應的監督制度、加強一些具體的制度比如旅行證件的管理、護照的管理等,還有就是要加強反洗錢的措施,防止他們把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采用非法的方式轉移到境外。從預防的角度來看,我們要做的事情就太多了,而且要從綜合治理的角度來處理問題。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網友評論 1 條,查看全部 | ||||
貪官該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