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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名妙齡女孩與同伙精心策劃後,設下圈套誣陷手機店小老板『收購其被盜的手機,並行凶』,從而訛詐8000元錢。此外,幾人還犯有聚眾斗毆、搶劫、放火、盜竊等嚴重罪行。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首犯獲刑二十年。
設奸計訛詐手機店
女孩李某、田某等人與男子傅某關系很好,平時經常在一起惹是生非。事發當日,李某在傅某的授意下,謊稱手機被盜,到公安機關報假案。田某按事先預謀,拿著李某報案丟失的手機,到被害人李柱(化名)經營的手機店變賣,但李柱未予收購。兩天後,田、李二人將李柱騙到一家燒烤店飲酒吃飯。在此期間,李某飲酒過量倒地摔傷面部。
傅某指使李某、田某等捏造『李柱收購被盜手機,並將李某毆打致傷』的事實,向公安機關進行控告,致使李柱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七日,李某等還得到李柱8000元的『賠償款』。
發生矛盾縱火行凶
數日後的一個午夜,傅某與李某等多人駕車來到南開區廣開二馬路附近伺機搶劫。當場搶得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腰包一個,內有諾基亞手機一部、身份證一張、銀行卡一張。作案後,傅某等人持銀行卡從自動取款機內提取現金人民幣500元。
除此之外,傅某因與某臺球廳老板發生矛盾,於一天晚上,與同伙攜帶汽油在臺球廳門前放火。因發現及時,未造成嚴重後果。傅某還在本市一拉面館縱火,員工及時發現並施救,纔未造成嚴重後果。此外,傅某、閆某等還犯有盜車罪行。
一中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傅某犯放火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盜竊罪、誣告陷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閆某犯放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田某犯誣告陷害罪,獲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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