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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華社12日受權發布的《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否則,將面臨處分和處罰。
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采購不符合標准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的;(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六)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七)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的。
條例還規定,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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