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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東莞市歌舞娛樂場所審批管理辦法》正式出臺(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實施。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不同,《管理辦法》刪去了爭議頗大的『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規定。(5月11日《廣州日報》)
鋼管舞是世界十大民間舞蹈之一。傳統鋼管舞並非為艷舞而設計,它起源於美國勞動人民自編自演的舞蹈,最初在一些建築工人中流傳。當然,鋼管舞也有跳成淫穢表演的,這就好比文字也有寫成黃色書刊的一樣。
一個成熟的法制社會,在公權與私權博弈與角力時,需要較真的精神。禁令撤了值得喝彩,但還有個問題值得反思:為什麼沒有獲得『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的禁令,能堂而皇之地進入『征求意見稿』?換言之,行政之手怎麼夠得到禁止鋼管舞的自由?進入『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往往是『基本正確』的,是群策群力、三思而行的結果,而且基本上也很少有大變動的可能。假設當地有關部門不刪除禁令,也不給出具體原因,民意洶湧能逆轉得了鋼管舞被禁的命運嗎?
『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規定的刪除,在筆者看來,是公權邊界意識蘇醒的表現,而『無法律支持』的理由更是證明了一個道理:法無禁止即權利。法律不禁止的權利包括法律明確賦予的,也包括法律沒有賦予而又不禁止的。
權力的邊界問題關系到公權力危害個人利益的可能性。個人利益與公共權力代表或聲稱的公共利益之間一直存在著矛盾,並且由於公權力的強大,常常導致公民權利處於弱小的位置。而對公共權力的邊界予以限定,原因在於對權力擴張本性的警惕和對人性的不信任。只有在公權力邊界得到限制的前提下,纔能使公共權力在不危害個人權利和社會自由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公共領域內有規則地運行。刪除『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的規定就說明了這一點。
對『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的刪除表明,公權力是保障個人權利實現的手段。換句話說,公權力存在的邊界是依經驗和理性所確立的個人權利可能發生衝突的領域。明白了這點,就知道了『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規定的荒謬性。
『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的刪除,既是現代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也是尊重人的自由本性使然。社會事務的復雜性、多元化和自主性空前提高是現代社會生活的最大特征。如此一來,不確定公權力邊界,就無法使公民權利得到有效保障。重要的是,無論以什麼名義或者良好的動機,公權力都不能隨意對公民的私權利進行限制,否則就意味著公民權利的萎縮。因此,『不得設立彈簧舞池和表演鋼管舞』,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據《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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