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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3名工作人員與一女服務員發生爭執,該服務員用修腳刀將對方兩人刺傷,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據稱,雙方爭執可能是因死者向女服務員提出特殊服務要求遭拒後,拿出一沓錢抽打女服務員的頭部,由此引發了命案。(據5月12日《長江商報》報道)
官員、金錢、暴力、女人、命案……短短一則新聞,竟包含了這麼多『刺激』元素,難怪會引起網上看客們如潮水般的熱情。在看客們一邊倒支持女服務員的口水中,這則社會新聞的傳播價值也被扭曲了。也許,我們深入探究其中一對矛盾——被踐踏的尊嚴與被剝奪的生命——就會得出一個更有意義的結論:尊嚴不受維護則生命堪懮。
公眾已見慣了某些官員或有錢人的丑惡嘴臉,對於死者『提出特殊服務要求』、『拿出一沓錢抽打女服務員的頭部』的行為,就很容易作為事實真相接受下來。於是,公眾看到了女服務員『被踐踏的尊嚴』,並對她油然產生了同情心。同時,對於死者『被剝奪的生命』,公眾則報以嘲弄的態度。
問題在於,尊嚴與生命,哪一種價值更高?能否說,當尊嚴被人踐踏之時,我們就有理由剝奪對方的生命?答案很清楚。因為,人的尊嚴必須依附於生命,尊嚴失落了是可以找回來的,而生命一旦失去就再也找不回來了。所以,我們只能認為,生命的價值應當高於尊嚴的價值。進而,這一價值判斷的結論,也要體現於道德和法律。
但在本案之中,公眾對女服務員的同情,明顯超過了對死者的同情,又將作何解釋?這就將我們引向一個無情的事實,即在我們這個轉型社會之中,如本案中的女服務員一樣的民眾的人格尊嚴,往往得不到較為有效的維護。究其根本,權力與金錢的魔力,極大提昇了民眾維護尊嚴的成本——這種成本之高,以至於往往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
細細反思,假如我們能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讓『女服務員們』得以低成本維護人格尊嚴,女服務員還會舉起修腳刀嗎?反之亦然,假如受到法律的足夠震懾,死者不敢隨意踐踏女服務員的尊嚴,又豈會遭受這場殺身之禍?可見,尊嚴不受維護則生命堪懮,我們必須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盲目地進行同情或嘲弄。(宣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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