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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審判
餘振東被捕後,中美雙方政府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談判。
在美國,被告人如果同意放棄其辯護權,供認有罪,公訴人就可能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或者向法官建議判處被告人較輕的刑罰,並將認罪協議提交法官審查後直接作出判決。統計數據顯示,美國90%以上的刑事案件實行了辯訴交易。
餘振東選擇了美國的辯訴交易。
美國刑事檢控機關在辯訴交易中,要求餘振東向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執法機關提供合作,交代有關的犯罪事實,並且勸告餘振東通過提供上述合作爭取獲得美國法院的減刑處理。
2004年2月,餘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為主動交代有關的犯罪事實,最終獲得減刑處理,原來被控5項罪名,最後美國法院只認定了欺詐罪一項罪名,並判144個月的監禁。
宣判後,餘振東沒有上訴,也沒有提出訴訟之外的其他請求。他自願遣返,就中行貪污案受審。
為順利解決餘振東的遣返問題,2003年中方向美國相關部門作出了書面承諾。即:假如餘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刑期不超過12年,在國內監禁期間不受虐待等。
2004年4月16日,餘振東被遣送回中國。他成為中美建交25年來,第一例經過美國國內法律程序,並由美方執法人員押送至中國的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
餘振東的妻子於緒惠也作出了與控方合作的選擇,就『非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認罪後,她的美國國籍和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但被允許與三名未成年子女一道滯留美國。
2006年3月31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餘振東貪污、挪用公款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被告人餘振東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100萬元。
許超凡、許國俊夫婦則選擇了與餘振東完全不同的道路。
2004年末,美國內華達州聯邦大陪審團對『二許』及其妻子提起指控。
從2005年開始,中國公安部、司法部就與美國方面協商對兩人的遣返工作,並與兩人當面溝通。中方曾經提出,如果他們願意被遣返回國領刑,刑期不會超過20年,但兩人均拒絕被遣返。
2008年8月,拉斯維加斯的聯邦大陪審團已經認定『二許』和妻子餘英怡、鄺婉芳四人詐騙、洗錢、轉運盜竊錢款、偽造護照和簽證等罪名成立。但量刑宣判時間三度延遲,直到今年5月6日宣判。
『二許』此次在美國所獲刑期,均已經超出我國刑法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標准。
『二許』案判決當日,美國司法部宣布,近期美國政府將取消『二許』的配偶餘英怡、鄺婉芳非法獲得的公民身份。
美國助理司法部長布魯爾在隨後的新聞公告中稱,『對於在各自國內濫用金融系統,隨後采取欺詐手段潛逃美國,用非法所得過富足生活的外國人,我們要讓他們為行為負責。』
司法合作震懾外逃者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重大經濟犯罪的嫌疑人特別是貪污腐敗分子外逃的現象呈上昇趨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早在2001年新華社就報道說,中國有超過4000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帶50多億元人民幣公款逃到國外,其中絕大多數是貪官。去年8月,『二許』在美國被定有罪時,美國加州警方曾透露,中國反貪局和公安部向美方列出『中國貪官外逃名單』,1000多人榜上有名。
中國政府曾多次表示,對於外逃貪官,決不放松通過國際合作遣返、打擊的力度。
但由於引渡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一些歐美國家成為『貪官樂園』。外逃貪官中,目前被遣返並追回財產的只佔很少比例。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認為,『開平案兩主犯在美國分別被判處25年和22年的重刑具有重要意義,它開創了外逃貪官在國外當地被審理、宣判的先例,讓外逃人員不能逍遙法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美方起訴『二許』並沒有受中方委托,罪名也出自美國法律體系,就連8年訴訟中的調查和部分律師費用,也由美國政府支付。中國則為此提供證據支持和司法合作。
此次『二許』被判重刑,表明在不能將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或者遣返回國的情況下,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依然可以使逃犯在當地被定罪判刑,而且,中國仍然保留未來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可能。
這對中國所有的外逃貪官及潛在外逃者,都是一次震懾。
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在5月7日表示,中行支持美國有關法院的相關判決,並將充分利用判決賦予的相關權力,繼續全力依法追繳被案犯及其親屬侵佔的所有涉案資產。
在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判決中,還宣布對『二許』及其配偶處以三年『監控釋放』,即4人無論刑滿釋放或是提前出獄,均需在三年內繼續受到管制。
鑒於4人的外國公民身份,當他們刑滿之後,移民局的官員很可能將其驅逐出境,遣返回中國。
一旦回到中國,他們還將面臨中國的繼續追訴——雖然他們在美國已經被審判,但在中國還是未決案,只要沒有過追訴時效,中國還可以追訴。
對於首犯許超凡而言,面對在美國的25年刑期,即便順利捱到出獄那一天,他也已經年近70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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