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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涉嫌故意殺人被關進了看守所,1個月後病死,60多歲的鄒老漢將渝中區公安分局起訴到法院。近日,市五中院終審判決,該公安分局未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嫌疑人3根肋骨骨折,違反了《看守所條例》。
嫌犯突然病死
2006年10月,四川瀘州的鄒老漢接到兒子被拘的通知,趕到重慶。
他了解到,當月8日13時許,其子鄒林在渝中區下南區路公共廁所砍死1名老年婦女、砍傷2人後逃竄。他逃至長江大橋北橋頭立交橋處,翻上護欄,摔在橋下草坪,被民警抓獲。次日,他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並被關進了看守所。因精神異常,看守所值班民警醫生除加強對其注意、觀察以外,還督促同監舍人員對其進行看護,防止其自傷、自殘。
2006年10月16日8時許,同監舍人員發現鄒林異常,遂向值班民警報告,民警立即將其送往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鄒林於當日10時許死亡。
市檢察院對鄒林的屍體進行解剖,鑑定結論爲:鄒林因患擴張性心肌病,合併雙肺急性間質性肺炎死亡。
家人提起訴訟
鄒老漢與老伴先向渝中區公安分局提起確認看守所行爲違法的申請,回覆稱不違法後,他們向市公安局提起申訴,市公安局維持了前述決定。鄒老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重新鑑定。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出鄒林右側4、5、6肋骨在腋前線處骨折。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鄒老漢提供的證據系複印件,未經醫院覈對無誤加蓋簽章予以確認,不能證明該分局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爲此,法院駁回了鄒老漢的訴求。
判決公安有責
鄒老漢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鄒林進看守所時,被檢查出雙下肢有輕微擦傷,未發現肋骨骨折,因而可以認定骨折發生在他進看守所之後。雖然司法鑑定意見書表明鄒林的死亡與其肋骨所受之傷無關,但不能證明與渝中區公安分局的監管職責無關。因此,按照被告應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應當認定渝中區公安分局未對鄒林盡到監管職責,違反了《看守所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