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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的林國祥被列車乘務員捆綁後放在曲靖街頭一事,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19日上午,昆明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二審開庭庭前詢問時,昆明鐵路局、林國祥都表示要上訴。
一審法院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認定,林國祥與妻子於2008年6月29日乘K471次列車至曲靖,7月1日8時15分臨時停車時,林國祥對列車員進行謾罵,並用廁所的刷子將列車員衣物弄髒。因林國祥行為及精神狀態異常,乘警及列車服務工作人員用膠帶將原告的手、腳與身體捆綁後,於11時35分到曲靖車站後將林國祥抬下車,放至火車站廣場外的人行道上。林國祥後自行解開捆綁膠帶,與妻子一起離開。7月7日,林國祥家人向昆明鐵路局投訴,昆明鐵路局路風監察辦公室對情況核實後向其致歉。
今年2月23日,官渡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林國祥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因為其在列車上的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被告主觀上無過錯、不違法,也未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權和名譽權。但被告作為客運服務承運人,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的旅客,其工作人員工作不到位、責任意識、服務意識不強,給兩原告及親屬造成了一定影響。判昆明鐵路局向原告書面進行賠禮道歉,訴訟費雙方各承擔一半。
此後,原告方林國祥不服判決結果,認為自己光天化日之下被捆綁放在露天,引來路人觀看,要求改判被告侵害了名譽權。5月19日昆明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庭前詢問時,昆明鐵路局也表示要上訴。他們認為,既然一審認定『不構成侵害責任』,依法也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請求撤銷要求書面道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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