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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向政府和法律部門呼吁:請給良民足夠的自我防衛權利
《東方今報》11月21日報道,一個坐長途車去鄭州看望子女的56歲老人,在車上見到三個手持凶器的劫匪,當場予以阻止,結果身上被紮出了17處傷口,而當時車上26個乘客和司乘人員沒敢伸出援手。類似的報道已經難以數清,都是幾個劫匪面對群眾,偶然有個俠義的人出來阻止便是當場倒在血泊中,當場的群眾則不敢伸出援手。根據如此普遍的情況和這位鄭州老人的案例,我想再次向政府和法律部門呼吁:請給良民足夠的自我防衛權利。
為什麼偶然挺身阻止匪徒的人都會倒在血泊中呢?以我的經驗判斷,有些挺身而出的英雄是比較有身手的,但結果總是匪徒們毫發無損揚長而去,而英雄則倒在了血泊中。之所以造成這種局面,是英雄畏首畏尾,不敢施展格斗能力,等想出手時,自己已經鮮血噴湧了。為什麼英雄會畏首畏尾呢?因為英雄怕主動出手,如果擊傷或殺死匪徒,自己很可能會犯下傷害罪乃至殺人罪。周圍群眾也因為類似的原因不敢加以援手,只能壓抑住心中的勇氣。如果群眾的權利只能是『扭送』匪徒,而不是『消滅』匪徒,群眾是不會有勇氣出手相援的。『扭送』的效果,除了被匪徒殺死殺傷外,不會有更好的命運。
當良民害怕犯下傷害罪和殺人罪,99.99%的良民就只能做懦夫,而本是懦夫的匪徒就變得窮凶極惡、無所畏懼。當良民想無所畏懼時,就必須要做好變成罪犯的准備。十多年來,我本人就面臨過多次窘境,被匪徒的尖刀頂著身體,我所能做的首先是逃跑,但並不總是能跑掉的。有一次在上海某地被一幫帶著刀的匪徒圍住,我只能摔倒一個匪徒控制住他的致命處,用他的生死與匪徒們僵持到有了路過的警察纔松手,結果匪徒們散去,我則被警察作為『打架鬧事』者大大訓斥了一頓。
那麼,是法律沒有賦予良民足夠的自我防衛能力嗎?不是,而是我國的司法實踐客觀上剝奪了良民足夠的自我防衛能力。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因此,法律是賦予良民有足夠自我防衛權利的。但是,在關於『正當防衛』的實際判例中,則有了嚴重的限制,從司法實踐上限制掉了良民的足夠自我防衛能力。
正當防衛是在應由法律保護而法力不能及的緊急情況下,公民奮起自衛的正當權利,它不限制公民進行防衛的手段。也就是說,當一個良民受到匪徒的人身威脅時,良民采取什麼手段進行防衛並不受限制。但在司法實踐當中,進行防衛的手段是被限制的,比如匪徒沒有用刀,如果良民用刀殺傷或殺死了匪徒,則良民通常會至少被判決為防衛過當。由於這樣,良民就被置於侵害與防衛關系中的弱者地位,處於弱者地位的良民怎麼還能有膽量選擇防衛呢?
正當防衛的范疇並沒有限制進行防衛一定要在侵害方實施侵害後纔進行,當匪徒已經把刀架在良民脖子上以後良民纔可以進行防衛,又有幾個人能有進行防衛的能力了呢?但是,我國的司法實踐就是這樣荒唐的。當匪徒還只是以語言威脅時,如果我馬上到路邊拿了根木棒,先下手為強,把匪徒的腦袋給砸壞了,匪徒頂多不過算是流氓,拘留了事,我則成了傷害或殺人。對99.99%的良民來說,不能主動進攻的防衛,還不如不防衛更安全些。
司法實踐中最糟糕的一點,是基本剝奪了良民的無限度防衛權利。《刑法》第二十條中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良民遭到匪徒暴力威脅和侵害時,良民擁有無限度防衛權利,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和任何方式『消滅』匪徒。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這幾乎是天方夜譚。
2007年6月,開平碉樓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評為世界文化遺產。開平碉樓對於世界文化的真正價值是什麼?並不是它有多少高明的建築技術和發明,而在於它是在應由法律保護而法力不能及的情況下,良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充分發揮了對匪徒的防衛能力,從而形成了一種物質化的文化群落,對於世界法治史有著特別的意義。我國能將開平碉樓申請為世界文化遺產,為什麼不能夠讓今天的中國良民有足夠的自我防衛權利呢?顧則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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