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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後,小李經人介紹到一家單位試工,期滿合格後轉入見習,不久後雙方又簽訂了就業協議,小李成為正式員工。然而單位報到證上注明小李報到的時間卻晚了兩三個月,而且單位以此前雙方為學生實習關系為由,在此日期後纔給小李交納社會保險等。為維護合法權益,小李拿起了法律武器,此案經仲裁及訴訟,日前,市一中院終審認定小李從試工時起已為單位提供了有償勞動,可以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由此支持了小李要求正當勞動待遇的各項訴求。
工作數月纔給上保險
小李於2007年7月畢業於天津美術學院,同年8月經人介紹到本市一家建築公司設計分院工作。2007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新入院高校畢業生試工協議》,約定試工期自2007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試工期月工資為800元,試工期滿考核合格後轉入見習,見習工資為每月1000元。2007年11月12日雙方簽訂了《天津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及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同日,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為小李核發了就業報到證,報到期限為自2007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21日。而設計分院在報到證備注處注明小李報到時間是2008年2月26日。2007年8月、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分院每月支付小李800元,2007年9月沒給小李勞動報酬,2008年2月給了小李工資1000元。直到2008年3月1日,設計分院纔為小李辦理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手續並為小李繳納了當月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小李對分院的這一做法極為不滿,於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補足工資差額等。
單位卻稱一直在實習
裁決後,設計分院不服,提起訴訟。其認為,分院與小李在2008年2月26日以前不存在勞動關系。2007年9月為幫助小李增加社會實踐的經驗,分院向小李提供了實習鍛煉的機會,並向其提供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2007年11月,小李與分院簽訂了就業協議書,表達了雙方憑派遣證等必要材料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2008年2月26日小李持派遣證到分院報到,具備簽訂勞動合同和轉移檔案的條件。同年3月,分院為小李辦理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並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公積金繳存手續。當月5日,分院還沒來得及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小李便在沒有作出任何辭職手續和告知的情況下擅自離職。小李在職期間分院已經按時、足額向小李支付了生活補助,小李要求原告支付工資、工資差額及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原告與小李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因小李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要求分院因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兩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由此請求駁回小李全部仲裁請求,要求小李賠償違約金4500元。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判決原告設計分院為被告小李按照1100元繳費基數補繳2007年8月至12月的各項社會保險;按照1260元繳費基數補繳2008年1月至2月的各項社會保險;小李將個人繳納部分交至分院處由分院一並辦理;設計分院支付小李2007年9月份工資800元,支付小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工資差額400元,支付小李2008年2月雙倍工資差額1000元,支付小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885元;設計分院為小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法官說法
結合該案情況,主審法官分析稱,小李自2007年8月起已經為設計分院提供了有償勞動,雙方履行了勞動關系的主要權利義務,可以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設計分院主張2008年2月26日前雙方為學生實習關系,因小李已於2007年7月大學畢業,同時設計分院也並非國家確定的見習單位,所以其該項訴訟請求不能支持。關於社會保險問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設計分院與小李自2007年8月起已形成勞動關系,設計分院應當為小李補繳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社會保險。設計分院主張雙方協商一致延長了試工期,但並未提供有利證據,故該訴求亦不能支持。關於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雙方雖於2007年11月12日簽訂了就業協議書,但該協議書為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制作的格式文本,缺少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於書面勞動合同,設計分院應當向小李支付2008年2月份雙倍工資差額1000元;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因原告未及時足額支付小李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應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關於設計分院主張因小李違反就業協議有關條款,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4500元一節,因設計分院對此尚未提請仲裁,故對此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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