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05月20日訊
2年前,張先生把自己一本存有10萬元的存折交給了女友保管,不過他並不想真的交出『財政大權』,事先將存折消磁了。可出乎他意料的是,女友通過更換存折的方式,還是把存款都取走了。
張先生認為,銀行在更換存折時沒有履行身份審查義務,致使他遭受損失,便將銀行告上法庭。
移交『財政大權』弄假成真張先生今年46歲,來自遼寧省鞍山市,他在寧波工作已有好多年,還在北侖遇到一段情緣,認識了年輕的女友小玉,兩人一起生活。2005年11月,張先生以自己的名義,和女友一起到建行開了個賬戶。存款大多是張先生存進去的,作為共同的生活開支之用,存折在張先生手裡,但女友也在使用這個賬戶。
很快,兩人的感情迅速昇溫,小玉便要求由她管錢。對此,張先生很不願意,但又頂不住女友的反復糾纏,最終同意將那本象征『財政大權』的存折交給女友保管。不過,張先生擔心小玉會把錢取走,自己還是留了一手,偷偷地用磁鐵摩擦存折,消磁後再把不能直接存取的存折交出來。
2006年12月,張先生確認了自己賬戶裡的餘額為100240.73元後,便將消過磁的存折交給了小玉保管,以為這樣錢就安全了。當年12月23日,女友小玉憑借這本存折和密碼到銀行取款,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存折已消磁,不具備取款功能,便給她更換了一張新的存折。當天,小玉便用新存折取出了5萬元現金。7天後,她再次取走了5萬元。
狀告銀行不查身份更換存折2年之後的2008年12月22日,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建行寧波北侖支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銀行賠償他賬戶裡的10萬元存款以及應得的6840元利息。
張先生認為,他不想讓小玉取款纔將存折消磁,而銀行卻沒有履行身份審查義務,擅自更換了存折,導致小玉在沒有他授權的情況下拿著存折取走他的10萬元存款,使其遭受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2月20日,北侖法院對該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表示,雖然該賬戶是以張先生的名義開設的,但一直是張先生和小玉共同使用,存折密碼也是兩人都知道的,該賬戶裡的錢是兩人共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規定,對5萬元以下(包含5萬元)取款是不需要核對身份證的,而在2008年之前,損壞的存折,只要輸入正確密碼就可以更換;2008年之後,纔出臺新規定,要求換存折需要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證,銀行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銀行方面表示,存折消磁損壞時,應當及時掛失,但張先生一直沒來掛失,而且事情已經過了2年時間,他應當早已知道錢被人拿走,或者他可能是同意女友把錢取走的。
法院駁回原告訴求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將存折交由他人保管,並由他人掌控密碼,即構成表見代理關系。代理人憑存折和密碼取款,銀行應予支付。事發時,相關法規沒有規定因存折磁性消失而更換存折必須出示存款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取款人持有存折並憑密碼支取,其金額亦未超過5萬元,銀行予以辦理支取手續並無過錯,也不存在違約事實。
日前,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他還要承擔1218.5元訴訟費。事後,張先生沒有提起上訴,但他還是表示,銀行在2008年出臺的新規定也證明,不審查身份便更換存折的做法是對客戶的不負責,只可惜當時還沒這個規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