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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5月20日訊
蒼南一名醫師歷經44個月都未能從蒼南縣衛生局辦下辭職手續。日前,市中院終審宣判:蒼南縣衛生局應限期為該名醫師辦理辭職手續。在經歷兩次人事爭議仲裁申請、兩次法院訴訟後,該醫師終於如願辭職。
該名醫師系蒼南縣第三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事業編制。2005年9月10日,他向所在醫院提出書面辭職。同年9月15日,醫院同意其辭職並報蒼南縣衛生局審批。事後,蒼南縣衛生局卻未給予答復。
2006年1月,該醫師在辭職未得答復的情況下離開醫院。同年11月,他又向醫院提出工作調動申請,單位同意其調動,但事後該調動同樣未能得到蒼南縣衛生局審批。
兩次申請都未得審批答復,該醫師無法取回人事檔案及辦理醫師執業變更注冊。這意味著他無法在其他醫院從事醫師工作。
2007年10月15日,該醫師向蒼南縣人事局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但一直未得到答復。後來得知,由於該仲裁委員會印章當時未啟用,故未能及時處理該爭議。
去年1月23日,該醫師向蒼南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該爭議未經仲裁為由,駁回起訴。據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人事爭議須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纔能向法院起訴。
此後,該醫師再次申請仲裁。去年8月27日,他的仲裁申請被認定已超仲裁時效而被駁回。他遂向蒼南法院起訴。該法院則也認定他的仲裁申請已超法定期限,駁回其訴訟請求。
該醫師最終上訴至溫州中院。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蒼南縣衛生局對該醫師的辭職申請應作出明確的批准或不批准表示,不能以不作為的形式答復;蒼南縣衛生局收到該醫師辭職申請後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予辦理辭職手續,顯然違法。法院最終判決:蒼南縣衛生局限期為該醫師辦理辭職手續。
法院表示,事實上,根據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及關於執行該規定的有關通知,該醫師系衛生部門的專業人員,其辭職不屬於必須經批准的情形,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辭職申請的三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超過三個月仍不給辦理的,申請人可直接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纔流動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辭職,人纔流動服務機構可向辭職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轉其人事檔案,並發給本人《辭職證明書》。但是,這一規定至今仍未得到很好執行,影響了事業單位的人纔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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