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05月20日訊
據北京晚報報道,杭州『70碼』撞人案已過去半個月,它所造成的影響卻不斷發酵。
從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到網絡事件,再到涉及全民的公共事件,在事發多日之後,公眾對這起『交通事故』的探討早已超出了就事論事的范圍。
肇事者胡斌最終將被認定為何種罪名,似乎已經成為考驗司法公正的一塊試金石。而杭州警方一句不負責任的『70碼』,也必將使這個詞匯與『躲貓貓』、『做噩夢』一樣,成為網絡語言的新寵。
新聞背後 誰去尋找『飆車』證據?5月15日,杭州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斌,17日下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胡斌。杭州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鄭賢勝解釋說,以『交通肇事罪』提請逮捕,『這主要根據的是現階段所獲取的相關事實和證據。胡斌到底構成什麼犯罪,最終要以法院判決為准。』
這一解釋非但沒有平息洶洶質疑,反倒讓大批關注此事的公民加倍擔懮。事發之後,絕大多數民間意見認為,本案中適用的法律應該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記者為此諮詢了北京市交管局事故處相關負責人,被告知『是否確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能依靠現場證據搜集情況。』這些證據包括當事人和目擊者的證言、警方在肇事車行駛線路上的監控、現場痕跡勘察等多個方面。
鑒於杭州警方在新聞發布會上提出的『肇事車時速70碼』的表態,公眾完全有理由產生巨大的擔懮。因為警方對公眾首次公布如此重要的證據,竟然是來自肇事者『飆車』同伴的證言。在同一個發布會上,警方也已經同時強調:『事發現場沒有監控探頭。』而這必然極大地影響取證工作。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檢察機關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起訴,要看案件是否符合該罪名的構成要件。如果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即使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法院也會這麼判。
就此,北京元誠律師事務所侯建華律師提出了反對意見:『法院的判決是需要建立在一系列證據的基礎之上,如果提不出有效的證據,法院很難加重罪名。而取得證據,必然需要公安機關的全力工作,單靠受害者家屬或者民間力量,幾乎不可能完成這種工作。』
事發半個月內,杭州警方辦案中給人的印象是:努力要將事情說的更小一些,更常態一些。背後的緣由公眾無從知道,最善意的估計是『為了減小影響,保持社會穩定』。截至現在,公眾對於『70碼』案件的樂觀態度,來自於當地政府官員『嚴厲處罰』的表態,而很難說是來自於對地方司法機關的信任。
新聞剖析 交通肇事與危害公共安全有何不同?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認定罪名,依據《刑法》第1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4條的規定,肇事者胡斌僅致一人死亡,在各種鑒定中又沒有提及肇事逃逸、酒後駕車等任何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所以刑期肯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司法實踐上看,如果肇事者家屬付出了足夠多的賠償,取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甚至會有非常大的可能被判處緩刑。
當然,在胡斌案各種細節已經盡人皆知的情況之下,法院如果做出這樣的宣判必然會面臨極大的社會風險。
但如果是『危害公共安全』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與它們危險性相當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和屬於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相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故意與過失犯罪,並不一定非要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纔能實施處罰。只要被告人的危險行為一旦對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且符合其他構成要件就可以認定為該罪。
其中,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期包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刑期根據危害後果可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鬧市飆車與駕車有何區別?
『交通肇事當中,肇事者是要通過交通工具從一個地點移動到另一個地點。即使是出現超速,他也是以交通行為為目的的。而鬧市飆車則不然,肇事者追求的是感官上的快感、競爭之後的成就感,汽車只是一個工具而已。在追求這種快感的時候,他們完全置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不顧,從主觀上講,至少也是存在「放任危險後果發生」的故意。』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曹均說,哪怕是電影《頭文字D》裡藤原拓海在秋名山上飆車,也要有同伴事先封住上山的路,避免給他人造成危險。況且,電影中即使有人闖上山,飛車黨們面對的也是對方所駕駛的汽車,而不像胡斌和他的同伴,面對的是鬧市中人行橫道上一個個守法公民的血肉之軀。
多高的時速纔算飆車?我國法律並未對飆車作出明確界定。因此『飆車』也並非法律用語。杭州交警在發布會上所說的『沒有飆車這一說法,只是你超我我超你的追逐』,從善良的心態出發,可以理解為對法律用語的嚴格恪守。
由於沒有嚴格規定,是否認定飆車經常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根據部分一線交警的說法,超過最高限速規定20%以上就可以認定為『飆車』。然而也有一些城市的交警曾經提出『飆車未必一定要超速』的說法。按照這種說法,飆車指的是在道路上相互穿插追逐,對其他車輛安全行駛構成威脅。哪怕時速只有80公裡,但這種『相互穿插追逐』很可能對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構成威脅。在這種時候,已經可以認定其『飆車』了。
胡斌和同伴可能被判多少年刑?從胡斌所駕駛車輛的斑斑劣跡以及事故現場『被撞者飛出5米高、撞出20多米遠』的慘狀,罪名如果被認定為後者,斷不可能適用緩刑。
根據媒體已經披露出來的情況,該肇事車此前曾有多次超速被記錄在案,而車主甚至還曾經於2008年12月1日在公交車站臺附近玩漂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曹均認為,從現在公開的各種證據上看,胡斌在城市繁華地帶飆車致人死亡的行為性質與對社會危害的嚴重程度已經符合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不應當界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且從在城市道路中飆車行為造成危險的嚴重程度來看,對普通社會公眾的危險性極大,在本案中還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後果,依據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規定,至少應當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元誠律師事務所侯建華律師說,如果認定胡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麼與他同時飆車的同伴個個脫不了乾系。盡管他們沒有撞死人,但其行為同樣構成了對『不特定多數人』人身安全的威脅。從法理上說,這些飛車黨理應被一網打盡。這很可能是即將擺在杭州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難題。
相關新聞 在北京『飆車』 已被認定『危害公共安全』2008年8月6日,朝陽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單向偉、王子、王琳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這是北京第一起以該條罪名對飆車人進行判處,之前『飆車』行為均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法院認定,這三人所駕駛車輛均經過改裝,其中王子的車還裝了警報器和偽造的軍用車牌。2006年3月15日晚,他們酒後在三環主路飆車,單向偉的車先後與兩輛轎車發生碰撞,並在撞第一輛車時引發了連環事故,此後,單向偉駕車逃竄,最後將車遺棄在京通快速路附近。
這次宣判在北京飛車黨圈子內引起了一定震動,對於這群對法為何物似乎知之不多的富家子弟,法律突然從遙遠的條文變成了身邊觸手可及的枷鎖。
在2008年之前,只要不出現嚴重事故,警方對『飆車』的處理相當輕微。以至於2006年北京交警在西直門攔截『二環十三』之後,這個群體竟一度成為了媒體的寵兒,當事人頻繁高調亮相,其一舉一動獲得了極大的社會關注,客觀上竟然推動了這個群體的擴大。
2008年上半年,北京交管局法制處開始重點研究遏制飆車、碰瓷等新型交通違法行為,其中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增加打擊力度。為此,北京的公檢法系統連續召開聯席會議,商討應對飆車、碰瓷等違法行為飆昇的辦法。
此後,檢察機關在起訴飆車、碰瓷等犯罪行為時,已不把這些行為看成是交通事故當事雙方之間的問題,而是從對公共安全影響的高度著眼,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實施這些行為的時候,承認他們是在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時至今日,北京交通因飛車黨造成的影響已經越來越小。
記者手記 當飆車飆上二郎山2006年『二環十三』被曝光後,記者在采訪飛車黨群體時,強烈地感受到了這群『不識愁滋味』的紈?子弟的心態。法律、秩序、他人的安全,這些現代社會人必須要尊重和重視的法則,在這個群體心目中已經弱化到了極限。
正如《頭文字D》裡『征服秋名山就能叫板全世界』的想法一樣,只要在一場城市飆車中獲勝,『十三』們就仿佛擁有了傲視全球的資本。記者實在想提出一個建議:如果當真克制不住開快車的衝動,『十三』們完全可以用『70碼』的速度去飆一飆全長2412公裡的川藏公路,特別在二郎山上,一定要開出胡斌版的『70碼』。這種時候獲勝,那該有多麼的驕傲?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