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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杭州中院宣布,經其調解,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賠償糾紛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杭蕭鋼構於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上按照82%的比例以現金形式向118位原告分別支付賠償金額共計約400萬元;案件受理費各半負擔。至此,這起延宕兩年、被稱為『全流通時代第一要案』的投資者索賠案終於結案。
訴訟過程一波三折2007年初,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簽訂了344億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受此影響,從當年2月12日到4月16日,杭蕭鋼構股價從4.24元暴漲至18.67元。同年5月14日,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杭蕭鋼構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等違法行為,決定對杭蕭鋼構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在此期間,有關杭蕭鋼構的信息十分混亂,其股價也由19.70元降至12.32元。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127名因購買杭蕭鋼構股票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分別委托5位律師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判令杭蕭鋼構賠償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案件總標的590萬元。
此案於2007年5月首次受理,但之後由於在『虛假陳述』認定方面原、被告存在較大分歧,兩年時間裡經過了『暫停受理』、『中止訴訟』、『恢復受理』等波折。2009年5月14日是該案訴訟時效截止日,在杭州中院主持下,原、被告於5月19日在杭州中院民二庭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基本順利據一位參與調解的原告律師介紹,5月19日的調解從早上9點持續到下午5點,對於原告提出的投資損失計算方式及結果,法院和杭蕭鋼構基本認可,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索賠資格和賠付比例。經過杭州中院民二庭的調解,本著『求大同存小異』的原則,下午4點基本談妥了賠付方式及比例,並在5點就其中118件案件簽署了《調解框架協議》,即杭蕭鋼構於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上按照82%的比例以現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別支付賠償金額,標的額近500萬元,實際賠付約400萬元;案件受理費各半負擔。昨日,調解書簽署完畢。
在尚未結案的9件案件中,7件經當事人協商另行處理,2件因當事人之間尚存較大爭議將於近期開庭審理。
給上市公司敲警鍾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是此次代理原告的5位律師之一,其代理的15件案件全部調解成功獲得賠付。厲健還曾經成功代理過東方電子、錦州港等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他表示,投資者在遭遇相似情況時首先要有信心,目前證券法律越來越健全,成功獲賠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必要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比如證券對賬單、交割單等,這些都是起訴時的有力證據。
曾經參與杭蕭鋼構內幕信息泄露刑事案被告辯護律師團的浙江浩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慧則表示,此案給眾多已經上市或准備上市的浙江企業敲響了警鍾。他認為,上市公司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其他管理方面的要求完全不同,後者對企業高管的約束力較弱,而前者則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在有限責任公司階段,企業高管可自行發布有關企業的重大信息;而在上市公司階段,則只能通過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信息,否則一旦信息發布不合規,就會觸犯相關法律而被追責。
新聞附件虛假陳述——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第十七條認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誤導性陳述——同一條文認定: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並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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