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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民意與法律衝突,釋疑理所當然
最近兩起刑事案件所引發的輿情態勢值得法律界高度關注。一是鄧玉嬌刺死官員案,一個是早先的習水嫖宿幼女案。從目前兩案的發展進程看,習水案已經被改變管轄,由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輿論已稍顯平息,但質疑嫖宿幼女罪的反應仍然強烈。而鄧玉嬌案的輿情更是洶湧,網民普遍表示出對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乃至贊頌,認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的烈女,營救烈女的網絡呼聲已經變成了現實行動。(《時代周報》5月21日)
近年來,一些個案在媒體的傳播下演變成影響性訴訟,民意的介入最終導致司法的公開與糾偏,這已經成為輿論監督的一種流行趨勢。在這種背景中,上述兩起案件引起輿論的強烈反響並不奇怪,但讓人擔懮的是,隨著公民表達的充分與廣泛,輿論監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質疑的底線,直接對司法專業判斷形成乾預。
某種程度上,習水案和鄧玉嬌案開創了全民法官時代,幾乎所有的評論,無論作者是否深諳法律知識,都在履行一個法官的專業判斷。在常人的法律認知裡,習水案似乎是一個鐵定的『強奸案』,檢方選擇的罪名無疑是在『侮辱群眾的智慧』;而鄧玉嬌的行為顯然是正當防衛。在尚未完全掌握詳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尚未搞懂定罪量刑的基本原理,尚未准確從法律上區分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差別的前提下,僅是依據媒體披露的事實,就斷然判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這不能不讓人感到擔懮。
對司法機關而言,應對輿論既要敞開胸懷、包容接納,同時也要理智甄別、以理服人。針對大眾對專業法律問題的誤解,最好的溝通方式就是答疑解惑,『心平氣和』地作出法律釋疑。
就鄧玉嬌案而言,刑法上正當防衛的認定,原本就是一項十分復雜、精細的專業難題,其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往往並不清晰。在具體的案件中,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必須依賴全面而細致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作支橕。即便是從現有媒體報道的事實看,考慮案發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很難說鄧玉嬌就到了非要采取刺死人的方式來實施防衛的程度,即便是一種防衛,其行為在法律上也更接近於防衛過當。但是在一般人的認知范圍內,對正當防衛的時間、強度等要件並不熟知,對於『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也會構成故意犯罪』等也存有認識偏差。很顯然,對於這種激憤的民意尤其是網絡輿情,司法部門不應『三緘其口』,而需要作出更為詳細的解答,以獲取民意的理解與認同。
就習水案而言,從嚴格的法律規范意義上分析,僅依據媒體公布的事實,也難以認定涉案官員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雖然在法律上,嫖宿幼女罪侵害的對像是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幼女,許多人認為習水案中的孩子並非為了金錢或財物自願出賣身體,而是在受到『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手段脅迫後,纔被迫就范,所以不能認定為賣淫幼女。他們忽略的一點是,在認定嫖宿幼女罪的客體要件上,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司法上不要求幼女自己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存在賣淫(交易)行為即可。
不難看出,囿於專業知識的壁壘,輿論所代表的民意也可能與法律理性發生衝突,在這種衝突的輿情激蕩下,司法機關的職責更重,除了要『心無旁騖』地恪守法律理性,讓司法避免輿論的乾擾;更需要及時釋法、釋疑,向社會傳播正確的法律知識。如果對民間的質疑不聞不問,勢必會加深司法與民眾的隔閡,擴大專業鴻溝下的輿論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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