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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在監獄服刑的犯人,聲稱自己能辦獎勵證減刑,騙得其他犯人1.3萬餘元。日前被河西法院酌重處罰,連同殘刑,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處罰金2.2萬元。
今年30歲的張強(化名)只有小學文化,從1995年起,先後因盜竊被勞動教養兩年、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一年半。2003年,張強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在監獄服刑期間,張強也沒有好好改造,2006年底,他以辦獎勵證減刑為名,騙取服刑人員劉某3000元,劉某的女友將錢交給監外人員耿某後,再由耿某轉交給張強。
2007年7月,張強再次以辦獎勵證減刑為名,騙取劉某3000元。幾個月後,張強又與劉某的姐姐取得聯系,聲稱可以為劉某辦理獎勵證減刑,後又騙得3000元。張強還以同樣的方法,騙得朱某家屬現金3000元及一部價值1600多元的手機。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價值1.3萬餘元,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法院認為,張強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繼續犯罪,主觀惡性較深,所以應酌重處罰。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半,並處罰金2000元,連同殘刑五年零二十天,並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罰金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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