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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發展本市供熱事業,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用熱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使用等相關活動的,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供熱管理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供熱辦公室負責本市供熱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供熱的行業管理,依法監管供熱市場,指導、協調、管理供熱工作;
(二)負責擬訂供熱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年度供熱計劃;
(三)組織本市供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
(四)負責供熱特許經營項目申報、管理、審核及特許經營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制訂供熱建設、管理、服務標准。
區、縣供熱辦公室按照本市供熱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環境保護、水利、財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熱實行統一規劃,多元化投資建設,發展集中供熱,依法管理,文明服務。
第五條新建房屋必須同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既有房屋無供熱設施的,應按計劃實施補建。
第六條鼓勵供熱用熱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推進計量供熱,提高供熱用熱的科技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嚴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並對在供熱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補建供熱工程應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
本市鼓勵利用熱電聯產方式和可再生能源進行供熱。
第九條市和區、縣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在辦理供熱工程立項審查時,應書面征求市供熱辦公室的意見。
第十條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保證熱源、換熱站、中繼泵站及管線的建設用地。
第十一條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負責熱源的負荷分配。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向市供熱辦公室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按照該供熱方案進行施工建設。
第十三條新建房屋供熱應實行分室控制,分戶計量。
既有房屋實行供熱計量的范圍,由市供熱辦公室確定。
第十四條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建設,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供熱設施建設使用的設備、管材和器具,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本市地方標准。
供熱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供熱單位等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運行維修責任。
市供熱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市供熱工程中使用的產品和技術定期制定推廣、限制、淘汰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供熱單位對既有住宅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應按單戶分環的要求逐步進行,實施方案報市供熱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居民住宅供熱系統改造應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因違反施工規范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熱戶應配合供熱單位進行分戶改造工程,不得乾擾正常施工。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新建房屋供熱配套和既有建築補建供熱均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工程建設費,主要用於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的建設。
供熱工程建設費的收取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市實行供熱材料設備備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