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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男性學習怎樣護理嬰兒 |
6月21日是『父親節』,一項男性的『另類』權利——生育護理假受到特別關注。
3天前,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就男性生育護理假的可行性召開理論研討會。該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有92.1%的受訪者認為『休產假也是男性權利』,88.8%的人表示『照顧產婦和新生兒是男性的責任』,男性帶薪護理假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公共需求。
但是,調查也展現了另一個社會現象: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生孩子是女人的事』,只有19%的人休過男性生育護理假,早已悄悄實行多年的男性『產假』制度成為一紙空文。
出席理論研討會的專家們建議,把男性帶薪生育護理假作為一項公民權利和義務,納入《社會保險法》中,以明確的法律規定保障兩性在生育事務中的平等合作。
丈夫也想休『產假』
『對「休產假也是男性權利」的說法,60.7%的人非常同意,31.4%的人基本同意,兩項相加,有92.1%的人表示了肯定意見,其中男性受訪者比例高於女性,達到54%……』在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所作的《關於男性帶薪護理假公眾需求的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中,男性休『產假』的意願竟然高於女性。
『大多數男性是贊成護理假的。』據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慧英教授介紹,婦女研究中心向北京、西安等地發出了問卷,調查對象中女性佔40.9%,男性佔59.1%.支持『生育護理假』的男性中,有81.6%的人認為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事情,72.2%的男性認為產婦和新生兒特別需要照顧,58.6%的男性希望借此表達丈夫對妻子的愛。
據與會專家介紹,男性護理假得到的廣泛支持,與政策推動有很大關系。
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比較早,在195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就將生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規范。
1994年,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把女職工生育保險從企業中剝離出來,轉變為實行社會統籌,而且明確表示生育活動不是女性的勞動力缺陷和個人行為,而是勞動力再生產的組成部分,是應當由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各地在生育保險辦法的試行當中,紛紛進行了新的探索,最大變化是鼓勵男性護理妻子和新生兒。
2001年頒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更明確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隨即,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方性政策或法規中規定了男性護理假。
『在部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企中,男性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產假」,但在更多民營企業中,男性護理假形同虛設。』參與調查報告撰寫的王慶傑表示,男性能否得到合法的護理假取決於用人單位的管理意圖。
生孩子只是女人的事嗎
一位在妻子生產一個多月後纔見到孩子的丈夫,對於休『產假』是一肚子苦水:『單位不給假,說生孩子不算特殊情況。』
作為制度規定,男性護理假成為對計劃生育的獎勵政策,但不具備法定性,不是一項法定的公民權利。因此,是否執行男性護理假完全取決於用人單位的意志。
據了解,目前男性護理假在企業的執行情況有三種類型:明確規定男職工休產假『視為出勤』;沒有正式制度規定,但可以請假;對男職工休假嚴格控制。但無論哪種類型,有一點是共同的——男性護理假被更多當做一種服從企業目標的管理手段。
一位受訪女士表示,自己生產前,丈夫曾到單位去請假,但被領導樂呵呵地拒絕了:『你又不會接生,去乾什麼。』
『生孩子是女人的事』,這種對生育事務性別分工的簡單表達,把生和育的全部事務分配給了女性,同時阻止男性參與。李慧英認為,這一觀念實際是在維持和復制著性別不平等,也制約和束縛了男性的個性需求和願望。
作為權利享有者的男性,在面對工作和收入壓力的時候,往往也選擇『主動放棄』。據王慶傑介紹,能夠休『產假』的男性大多通過請假方式獲得,但更多人寧願不休假,66.5%放棄護理假的男性表示『工作太忙脫不開身』,43%的人擔心『競爭激烈,怕失去崗位』,36%的人認為『經濟損失較大』。
『工作再小都是大事,個人再大都是小事。工作優先仍然是組織文化的重要內容,構成了對觀念和行為的約束,於是,人們不自覺地把男性護理假這樣的「家務事」放在了「影響工作的位置上」。』李慧英分析認為,長期以來形成的工作優先的組織文化,要求員工以工作為中心,個人和家庭的事務應該服從工作,因此當男性參與生育護理有可能與工作產生衝突時,往往被組織文化否定。
專家們表示,當婦女在社會勞動領域分擔了與男性同樣的工作後,生育是兩性共同責任的觀點也為大多數男性自覺接受,男性參與生育事務是大勢所趨。
立法保障男性『產假』
面對工作和護理的矛盾,人們更多的是希望政府能夠通過法律和政策手段,建立工作和家庭兼顧的政策環境,並敦促企業與社會改變觀念和做法。
調查報告顯示,有89.5%的人表示贊成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男性護理假。
據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安玲介紹,用法律規定男性護理假被國際社會視為性別平等的舉措,並得到大力推廣。
據統計,目前有36個國家在生育保險中建立了育兒『父母假』。有的國家允許父母在孩子8歲之內分段使用假期。比如:瑞典有16個月的父母假,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其中的13個月可以得到90%的收入。有些國家為了保證父親休『產假』,出臺了強制規定,比如,英國法律規定,如果父親不享受6個月假期,就減少一個月。『「父母假」的建立,標志著現代公共政策正在經歷一場深刻的變革,由傳統的指向母親育兒擴展到父母雙方共同承擔生育孩子的責任與權利。』王安玲說。
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認為,我國男性帶薪護理假的立法已經具備良好的政策和法律基礎,但要將地方性政策轉變為國家法律,需要通過一個立法程序加以明確。
為此,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建議,在即將出臺的《社會保險法》中設立男性帶薪護理假,將男性帶薪護理假作為一項公民權利和義務給予法律保障,並就具體操作提出兩種方案:
方案一,把男性帶薪護理假作為生育保險中的具體內容,納入職工生育保險的范圍,對此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需要具體落實。
方案二,對男性護理假進行社會統籌,由生育保險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主要是對休假期間所發生的費用進行統一征繳和發放,類似於目前的生育保險統籌。
李慧英表示,政府應該運用法律手段加以引導,幫助企業把追求經濟利益和滿足員工需求相統一。『這也是在滿足公眾對於男性參與生育護理事務的需求,改變刻板的性別分工和公私領域的分離與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