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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二審,草案成了各大媒體關注的焦點。圍繞草案中的幾個亮點,本市法學專家、檢察官和律師也在第一時間對草案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
“違法侵權賠償”變成“侵權賠償”
現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解讀
原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崔文俊表示,修正案草案在擴大國家賠償範圍的同時,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謹慎行使自己手中的職權。草案的規定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普通公民置於一個平等地位,既然公民侵權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並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國家也得賠償,這充分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亮點二
除了賠禮道歉還有“精神賠償”
修正案草案規定:除了要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要支付精神慰問金。
-解讀
崔文俊表示,從佘祥林當年因“殺妻”案蒙冤入獄被羈押11年開始,專家學者對於國家賠償應該增加“精神賠償”的呼聲就一直沒有間斷。在這次修正案草案中,精神賠償終於是千呼萬喚始出來。他認爲公民因侵權行爲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國家機關因自己的侵權行爲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於草案中“精神慰問金”的規定,崔文俊和任秀福均表示,把獲得“精神賠償”的條件限定在“死亡、殘疾或者其他嚴重精神損害”方面,顯得賠償範圍過窄。
亮點三
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修正案草案規定,被羈押人在被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賠償義務機關需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
德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秀福認爲,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具有積極和現實的意義。因爲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不僅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與外界隔絕,其身體發生的正常或非正常的變化,只有羈押機構才能充分了解和控制。所以一旦被羈押人出現死亡或喪失行爲能力的情況,由羈押機關就其行爲是否與被羈押人的傷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是合理的。這條規定不僅對羈押機關非法傷害被羈押人的情況起到非常積極的限制作用,同時對羈押機關以消極的方式不對被羈押人自身疾病進行救治的情況也會起到積極的促進。這條規定能更大程度上保護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出現傷害後果時,賠償請求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實現。
實際操作檢察官提出疑問
修正案草案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獲得國家賠償,這沒有問題。因爲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證明案子辦錯了,所以當事人理所當然應該獲得國家賠償。但對被撤銷案件的當事人也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就值得商榷”,本市某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黃檢察官就上述草案接受採訪時表示。
因爲實際操作中,某些當事人已經構成犯罪,但是他們在案件偵破中可能有立功表現或者當事人雙方已達成刑事和解。司法機關基於教育挽救、區別對待原則,可能不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但這並不表明他們沒有犯罪。如果這部分人也有權要求國家賠償,顯然是不合適的。(宮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