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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開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接受二審的一部《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成爲萬衆矚目的焦點。
《草案》中一個極細微的變化,也被衆人挑將出來,並大加褒揚。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草案修訂中,則將“違法”二字刪除,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對於一部8000餘字的國家法律來講,雖然僅僅是刪除了“違法”兩個字,其意義卻極其深遠。因爲現有法律中的“違法”二字決定了我國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爲“違法原則”,也正因如此,這一看似“合理”的規定,實際上卻爲國家賠償綁上了沉重的執行枷鎖。現有這一規定意味着,一旦宣判給予受害人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就要同時背上“違法”的名頭,故而常常會因爲礙於“違法”二字不願進行賠償。官員們還在爲自己是不是“違法”較着真兒,被晾在一旁的正是那些等待國家賠償的公民。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爲,於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當時被譽爲“中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然而,十幾年過後,再看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時,卻暴露出較多的問題:進入賠償程序困難,賠償標準過低,該賠的不賠,判決了的也難以執行。逐漸形成了“申賠門檻高、賠償數額低、法官裁量權寬、賠償範圍窄”的現狀,並遭到法律界和社會的質疑,甚至被稱爲“國家不賠法”。《國家賠償法》的這種狀況,與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步調不協調,與和諧社會的主旨不一致。這種現狀不僅使應該得到賠償的人得不到賠償,同時也放鬆了對行政和司法機關的約束力,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
在《國家賠償法》的執行日益背離初衷時,此次修訂實現了此部法律本質上的迴歸。從這個意義上講,刪除“違法”二字的積極意義,已經不僅僅侷限於擴大賠償範圍,而是給糾結於“違法”的國家賠償制度鬆了綁。更大程度上保護了行政、司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充分體現了建立和諧社會的方向。
誠然,在此次《國家賠償法》的修訂中,仍有“謹小慎微”之嫌。比如:一直爲學者和社會各界所呼籲的“懲罰性賠償”等內容仍未列入此次修訂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也存在範圍過窄的異議。但大多數法學專家還是給了這部《草案》一個客觀的評價:“這次《國家賠償法修正案》有了質的飛躍,是我國國家賠償立法的重大突破。當然相對於未來的發展趨勢,又有其自身的侷限性,我們不可能要求它一步到位,因爲‘欲速則不達’。”
任何一種法制的健全,總是要在與現實的博弈中不斷前行的,只要肯邁出去並落到實處,每一步都應博得喝彩。(鬱建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