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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可否專案專審?
《國家賠償法》年內修改引業界關注
天津律師進言5條立法建議
《國家賠償法》計劃年內修改!此消息傳出後,引起衆多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日前,3名天津律師就《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提出5條建議,並已遞給全國人大法工委。昨天,宿勝利代表3名律師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對這5條建議進行了解讀。記者高立紅
建議1
增加精神損害賠償
建議:宿律師稱,以往的《國家賠償法》中,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同時,對於當事人的賠償也以平均工資爲標準,搞“一刀切”。因此,司法實踐中,反映強烈並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在刑事案件中被錯抓錯捕錯判的無罪公民應獲得精神損害和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的問題。爲此,3名律師建議,結合社會現實情況和在部分民事案件中的有關精神撫慰金的解釋規定,增加“國家對刑事案件中被錯抓錯捕撤案以及錯判無罪的當事人,分別情況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
解讀:宿律師稱,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對於損害的範圍有了更新的理解,認爲損害不僅僅是人身的,精神上的損害可能會更痛苦。刑事案件中錯案的表現形式往往是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這種對自由權利的限制往往會給當事人造成難以磨滅的精神痛苦,因此國家賠償法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沒有規定,顯然有失公平。
建議2
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建議:增加“國家對給被錯抓錯捕錯判的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的內容。
解讀:宿律師稱,《國家賠償法》實施至今已經十餘年了。在這個過程當中,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舊有的“以當事人平均工資爲標準”的賠償原則已遠遠不能適應這種發展。如果還按照原有的賠償原則進行賠償,搞“一刀切”的話,很容易以偏概全,也不能體現公平原則。
建議3
建立責任公示制度
建議:增加“對造成錯抓錯捕錯判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予以公示,消除影響”的內容。
解讀:宿勝利稱,作爲司法工作人員,掌握着國家法律的利器,本應審慎施用,而形成錯案的本身就意味着其在司法工作過程中,缺乏責任感,或者是對法律基本的精神和理念理解不夠,對於社會和公民的危害是不容忽視的,因此建議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將案件錯案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來尋求社會公衆的監督,同時也警示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員。這不僅能夠消除錯案的影響,也可有效地促進司法工作人員執法素質的提升。
建議4
最短時間給付賠償
建議:增加“進一步簡化賠償程序,使當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有效的賠償”的內容。
解讀:宿勝利說:“在法律服務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在司法實踐當中,錯案不斷上升,而被錯抓錯捕錯判的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並不在多數,其主要原因是賠償程序繁瑣複雜,門檻過高,使當事人望而卻步,舊有的《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助長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官僚作風,不利於建立快速有效公正的司法體制。”
建議5
考慮建立專門機構
建議:在條件和時機成熟時,可以考慮建立獨立於法院的專門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機構。
解讀:宿勝利說:“據我們瞭解,國外有些國家就設有專門的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機構,其目的在於保證司法的公正,避免司法機關既作運動員又作裁判員,這樣就可以消除老百姓對於國家賠償的恐懼心理,同時促進司法公正。”
【律師說法】
想讓法律更有“人情味”
3名律師分別是宿勝利、林權儒、付煜,來自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提及給《國家賠償法》修改提建議的初衷,宿勝利說,此前他們從事過多年刑事辯護業務,其間也有經他們辯護被判無罪的當事人,因此,他們對《國家賠償法》都有一定的瞭解,並且有一定的共識。該法將於年內修改的消息傳出後,他們便有了提交立法建議的想法。“作爲律師,我們認爲自己有義務爲這部法律的修改出一份力。”3位律師稱,之所以提出這些建議,是爲了使《國家賠償法》更適用於服務社會和公正司法的需要,讓法律更有“人情味”。同時,他們還提出,如立法確有瓶頸,也可先由司法解釋解決,之後再修訂爲國家的法律。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