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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一場關於國家賠償法修改的專家研討會召開,會議雲集了國內著名行政法學者和國家賠償法專家。
據本報記者瞭解,國家賠償法修訂已被列入2007年立法規劃。“本次專家研討會是爲國家賠償法進一步修訂,做理論準備。標誌着這部法律的修訂工作進入了專家論證階段。”與會的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建順告訴記者。
據悉,此次研討會涉及如下內容:
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當納入到國家賠償範圍,這是其中討論最爲熱烈的問題。與會很多專家認爲,對精神賠償問題可適用民法規定的制度架構加以解決。
關於賠償範圍,與會很多專家認爲,應當突破目前這種僅限於對人身權與財產權予以賠償的規定方法,將其拓展爲對合法權益予以賠償。有專家還提出了具體規定方法:首先,採取概括肯定、列舉否定的規定方式;其次,以“合法權益”取代“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限定。
第二個熱點問題是,國家賠償法是否應當適用民事法律。有專家認爲,國家賠償和民事賠償除了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同外,在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這一點上並沒有本質的差異性。因此,在國家賠償法中除了規定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費用承擔等特殊問題外,應當總括性地解決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的問題。即應當總結歸納突出國家責任的特點,予以明確規定,並用專門的條款規定適用民法規定,以確保本法律的穩定性、科學性和發展性。
第三是賠償歸責,應當在違法歸責的基礎上,相應確立結果責任。無論是違法歸責還是結果責任,都需要強調相當因果關係,即相關行爲與侵害結果之間不僅要存在因果關係,而且必須存在必然的或者相當的因果關係。
有專家認爲,“以違法作爲歸責原則,側重於對國家行爲合法性的價值評判,限制了求償申請人的賠償請求,降低了國家賠償的責任標準。違法是國家賠償責任構成之單獨要件,不是歸責原則”。
也有專家堅持認爲,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應當多元化,這已經成爲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國家賠償法設置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制度,對於行政賠償來說,基本上可以堅持以違法歸責爲主、以結果責任爲輔的原則;對於刑事賠償來說,歸責原則要複雜許多,應當堅持以違法歸責和結果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目前規定只對錯拘、錯捕、錯判予以賠償,這遠遠不夠,對於合法拘留、批捕,後來在起訴階段決定不起訴或者在審判階段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情形,應當考慮設置對合法拘留、批捕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的機制。簡而言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應當多元化,針對不同的階段、尊重行事案件的本來規律,分別設置歸責原則。至於“違法是國家賠償責任構成之單獨要件,不是歸責原則”的理解,則是值得商榷的。
第四是賠償標準,應當參照民事賠償確立與目前形勢發展相適應的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應着重規定其獨特的機制和程序,而關於賠償標準,可設相應的條款,原則上適用民事領域的相關標準。
第五是賠償程序,仍應規定確認程序,但不應將其作爲請求賠償的必經的前置程序,而應當提倡法律解釋學的正確運用,並進一步予以選擇程序權利的規定。此外,在行政組織法層面應當強化行政主體權責統一的相關規範,將是否依法、合理、及時履行相關程序納入行政評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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