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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桂芳
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獲國家賠償。』(6月23日《山西日報》)
國家賠償之所以成為現代憲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於它承認了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也會犯錯,也可能給公民權利帶來傷害,其立法初衷也在於彰顯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我國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幾年來,在實現『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方面,意義重大。
然而,有一組數據值得反思:從1997年到2007年,我國法院系統一共受理2.5萬多件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給予補償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級檢察院總共受理1.7萬多件案件,決定給予賠償的5700多件。用法學專家的話說:『國家賠償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們這樣的人口大國,這不正常。』
請求賠償的多,落實賠償的少,除了不應賠償之外,還有更深層的原因,那就是賠償程序。提到賠償程序,不能不提及一個原則:我國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機關首先必須確認其存在違法行為,辦錯了案,然後纔能夠進一步作出賠償決定。坊間將此稱為『自證其罪』原則。正因如此,履行賠償的機關難免出現為規避承擔責任而躲避賠償的情形。具體而言,如賠償機關先支付賠償金,然後再到財政部門申請報銷程序,等於要求賠償機關到財政部門『認罪』。
要想讓國家賠償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改善該法的賠償程序:改變一些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尷尬現狀。正如專家提議,不妨考慮將統一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機構獨立出來,設立國家賠償受理中心或國家賠償申請中心,類似現在的政務大廳,所有的國家賠償案件一站式解決。如此,有效簡化申賠門檻,防止職能部門卸責乾擾,避免決而不賠等情形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