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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受全球毒情惡化的大環境影響,近年來境外毒源地對易製毒化學品的非法需求不斷上升,我國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風險不斷加大。針對這一狀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起草了《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將於近日出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指出,這一規範文件的出臺,對加大打擊涉易製毒化學品犯罪的力度,進一步遏制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從源頭上控制毒品犯罪高發、多發,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張軍說,在當前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製造毒品案件不斷增加,涉案毒品數量也越來越大,在內地製造氯胺酮等新類型毒品成爲毒品犯罪新動向。同時,走私、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用於製造毒品犯罪較爲突出。
針對毒品犯罪的形勢和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在繼續加大對毒品犯罪懲處力度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的指導,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召開工作座談會、加強案例指導等方式不斷規範、統一司法標準。
繼2007年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在遼寧省大連市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深入總結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經驗,就部分突出法律適用問題的處理達成了共識,並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這次紀要進一步明確了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列舉了5種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情形,以逐步統一死刑裁判標準;擴大了製造毒品罪的認定範圍,增加了以物理方法加工、配製毒品行爲認定爲製造毒品罪的規定,增強了打擊力度;嚴格了立功的認定標準,首次規定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作爲是否從寬處罰的標準,並明確了以非法手段獲取檢舉線索的,不認定爲立功;強調了對具有嚴重情節的運輸毒品罪犯與受人僱傭初次運輸毒品的罪犯區別對待的必要性,以及對可能大量摻假的毒品和成分複雜的新類型毒品作含量鑑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