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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統計法修訂草案。儘管修訂草案已是第二次審議,但發言仍然十分熱烈。如何通過法律手段預防和懲處統計中的弄虛作假行爲,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依然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的焦點。
隨着信息社會的發展,統計數字是反映某種事物或現象最直觀的表現。然而一直以來,各級政府部門對同一統計項目得出的數據卻常常五花八門,有的數據與百姓感受相去甚遠,甚至不同部門公佈的數據彼此“打架”。今年初,國家統計局與財政部公佈的2008年全年稅收總收入竟相差了3600億元,一度引發公衆對統計數據科學性與真實性的熱議。雖然如此差異可能只是由統計標準不同導致的,但顯然,這樣的結果讓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質疑。在分組審議時辜勝阻委員則直言,統計失真的問題很嚴重,層層作假,級級糊弄,按需報數,皆大歡喜,這是不公開的祕密。
爲了儘量保證統計數據的統一、不打架,法律頗費了一番功夫。現行《統計法》第14條規定:“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爲準。”去年的草案初審稿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國家統計局取得的統計資料有重複、交叉的,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後公佈”。此次二審稿再度作出了修改:“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佈。”修改一次比一次突出統計機構的權威性,立法目的躍然紙上。然而,這一規定卻成爲常委會組成人員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主張去掉‘不得公佈’的居多”。看來,與追求統計數據硬性的整齊劃一相比,大家更關心的是如何使統計數據真實、準確。與其強制統一,還不如讓一些更接近真實的數據浮出水面。
數據真實才能成就統計生命,所以更應該從追求真實入手。統計數據的真實性,一方面取決於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一方面取決於統計的獨立性。對於前者,最直接的法律手段是監督與問責。此次草案規定,篡改數據者將被追究責任,並增加了對統計機構違法的處罰規定,與現行《統計法》相關問責規定操作性不強相比,已有長足進步。在當前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違法行爲屢禁不止的情況下,這一條款對“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現象應會起到一定的約束和遏制作用。然而,責任追究仍只停留在行政處分層面,並未上升到法律責任。至於統計的獨立性,這是一個熱議已久的話題。目前而言,所有的統計數據,如果沒有各地方政府負責人的同意,是不能上報上級統計部門的。在分級覈算體制下,各地的統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幹預,特別是在投資等方面,出於“政績”考慮而存在高估現象。顯然,“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終究離不開相關的制度輔助。有鑑於此,對統計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早在幾年前已試點展開。由於現實限制,這種管理模式暫未能寫入法律,卻並不意味着統計的獨立性不需要保障。
在審議該法草案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多數認爲修訂草案經過初審作了多處修改,已經比較成熟,贊成經過此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後,提請會議表決通過。這當然是好事情。只是,在新法面世前,修改工作要始終確保把數據真實作爲統計的生命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