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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12點,本市一名婦女帶着一大一小兩隻犬在馬路上溜,不但沒狗證,也沒拴繩索,最終將路人嚇得暈倒入院。日前,經河東區法院審理,犬主賠償傷者60%經濟損失。
凌晨遭遇遛狗 前後三次暈倒
2008年7月23日凌晨0時30分,河東區劉女士回家走到二號橋輕軌站附近,遇到馬女士遛狗,一隻大型犬和一隻小型犬都沒栓繩索,兩犬向劉女士撲來。雙方隨後發生爭吵,劉女士暈倒,被送往醫院救治。
23日下午,劉女士到衛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因故未果,再次暈倒。24日下午,她接派出所通知去解決糾紛,過程中第三次暈倒,再度被送往醫院。
是否狗咬人 成辯論焦點
根據醫院診斷,劉女士系“閉合性挫傷,顱腦損傷,急性應激障礙,突發性耳聾(左耳)”,劉女士遂訴至河東區法院,要求馬女士賠償醫藥、誤工、陪護、交通及營養等費用,共計19600餘元。劉女士表示,當晚馬女士沒有對犬隻有效約束,導致兩犬先後把她咬傷、撲傷。
劉女士稱,大型犬先撲過來把她咬傷,她用書包打,狗跑回馬女士身邊後,兩條狗又同時撲過來。隨後,她撥打110報警,馬女士侮辱她是碰瓷兒的,這才又驚又嚇暈倒在地。
被告馬女士辯稱,狗沒有咬到並撲向劉女士。當晚她和劉女士相隔足有20米遠,突然聽到劉女士打電話說“狗咬人了”,後來警察詢問,劉女士自己也說沒咬到。馬女士表示,劉女士身上並沒有傷。
未辦理養犬登記 被告承擔六成責
庭審中,馬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爲劉女士治療花費460.16元及因違章養犬被公安機關罰款700元的相關票據,原告對此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
根據派出所卷宗材料和詢問筆錄,劉女士對自己是否被狗咬傷有時否認有時肯定,信息較爲模糊,且此案沒有找到其他目擊線索;另據劉女士病歷,2008年7月23日最初記載中並沒有咬傷和撲傷記錄。綜上,法院認爲,劉女士三次暈倒及診斷“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等結論,致因存在多種可能性,結合其他情節,不足以推定其被狗咬傷事實存在。
經調查,馬女士並未辦理養犬登記手續,且事發時未採取繩索牽制等手段對兩犬有效控制,存在過錯。同時,原告被犬驚嚇後,被告未及時採取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且以刺激性語言爭吵,進一步惡化了不良後果。據此,法院認爲,被告仍應對原告救治等費用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合理損失(約13058元)的60%,減去其已花費的460.16元,償付737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