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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聯合調查組查處了31名違規更改民族成分的高考生,其中就有狀元郎何川洋。對此,有人撰文稱,更改民族成分往往是由家長操作,不宜讓無故的孩子受累,比較適宜的懲處是,放過“狀元郎”,重處家長。
的確,從整個事情過程來分析,孩子們可能是這些目無法紀的大人們的犧牲品,所以重處家長,我舉雙手贊同。但由於“規則在先”,放過“狀元郎”也不妥當。
4月22日,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曾聯合下發《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身份有關規定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對於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漢族身份變更爲少數民族身份的考生,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有關責任人員也將受到處理。也就是說,對於民族成分造假行爲,有非常具體的規範性文件應對,造假考生何去何從已經非常清楚了,只要何川洋等人的民族身份造假的事實得到相關部門認定,那麼他唯一將要面對的就是被取消錄取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招生資格與查處相關責任人,二者缺一不可,不能相互替代。要知道,“獲得好處”與“承擔代價”應當是對等的,不能僅僅看到其冒險的代價,而忽視一旦被矇混過關所能獲得的“優惠待遇”。對於何川洋考了659分的最高分,何川洋的班主任周斌就表示:這個冷門爆的好,好就好在它爆出了一宗黑幕,要是何川洋沒有拿到文科頭名,恐怕這個蓋子還一直捂着。如果人爲操作的高考違規事件就只是取消加分而已,豈不是對那些通過違規手段騙取高考加分行爲的縱容和鼓勵嗎?又如何能起到“懲前毖後”的效果。
所以,站在個人理性的基礎上,我對何川洋的遭遇表示同情;而站在社會理性的立場上,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無不妥。有時候,“法律是不講良心的”,即便規則存在偏差需要在未來進行修改,但此時網開一面,公平公正又從何談起。陳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