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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以“領導目前不在暫時無法處理”爲題,報道了6月29日在河東區七經路與九緯路交口處,一棵大樹上相當於兩層樓高的枝杈突然斷裂,正好將駛來的三輛車砸中,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導致該路段交通嚴重堵塞,就連公交車都不得不臨時改道的事情。由於事發當日是週日,河東區園林部門表示,領導不在,暫時無法處理。
截至昨日事發已三天,車輛和枝杈卻依舊停在原地。據瞭解,由於園林部門與事主就責任認定和賠償問題發生了嚴重分歧,事件解決陷入了僵局。
河東區綠化管理二所:
如果不是蟲蛀,我們沒責任
昨日,現場依舊維持着事發時的樣子,車輛通行困難,附近很多孩子都把這裏當成了“樂園”,一會兒拽拽掉下的枝杈,一會兒又拔拔上面的葉子,完全不知道萬一枝杈再次折斷,可能給自己帶來潛在的危險。許多車輛選擇繞道而行,據瞭解,途經此地的845路公交車已改道三天。
對此,河東區綠化管理二所張所長解釋,作爲一個園林搶險部門,早在事發當天中午,他們就已經派出了搶險車和搶修人員前往現場,想要排除險情並清理現場。本來事故中的三名司機已經同意了,但正當要施工時,三位司機卻突然改口,非要得到賠償後才能動車。搶修人員在原地待了近兩個小時,可司機們始終不讓動工。他只能稍晚親自前往現場,三名司機派出一名“了事人”張口要6000元賠償,張所長表示只能賠償5000元,大車1000元,小車各2000元。可被“了事人”拒絕,張所長只得離開,不過對方卻強行留下了所裏的搶險車,導致這兩日搶險車無法正常執行任務。
張所長說,其實三輛車損傷都不嚴重,加上車輛有保險,事情完全沒必要鬧到現在這個地步。而且,無論如何也應該先排除險情,恢復道路暢通後,再根據車輛損傷情況商定賠償的金額,不能漫天要價。“我們仔細檢查過,大樹根本沒有被蟲蛀過,如果確實是蟲蛀斷裂,那麼我們想推卸責任也推不了,但如果不是,我們就無須承擔責任。”張所長說,現在責任歸屬都沒有確定,對方就要求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前日他們再次前往現場想要排險,可司機仍舊進行阻礙,更何況綠化管理所作爲一個搶險部門,也不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現在雙方根本無法對話,張所長也希望相關部門能介入,儘快解決此事。
被砸車司機王師傅:
我們只希望得到應得的賠償
在通訊車後面被砸的出租車司機王師傅感到特別委屈,自己車買了才兩個月就出現了這種事情,他也有一肚子話要說:“當天搶修車來了之後,車上搶修人員稱自己不是領導,不能做主,我們三名司機考慮到賠償問題才拒絕他幹活兒,要求對方領導過來。誰知不久後來了一個領導,上來先說他們不承擔責任,隨後又提出給三輛車5000元賠償,就在我們商議這工夫,對方卻突然扭頭離開,我們追上去,對方卻說‘你們不是不同意嘛!’之後堅決拒絕再與我們協商,自行離開。那輛搶修車,根本是綠化所他們自己留下的,我們絕對沒有扣車!”王師傅說,這幾天他們多次撥打綠化管理所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現在,司機們很想盡快解決問題,但綠化所方面遲遲不露面,他們感覺也很苦惱。
之所以一直把車停在原地,主要有兩個顧慮:一是覺得一旦車挪開了,怕沒證據對方不認賬;另外就是覺得找園林的人太難了,司機們想以此鉗制對方。王師傅說,現在他們最希望的就是園林方面儘快派負責人過來,大家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協商解決問題。“我們畢竟是運營車輛,只希望得到應得的賠償,儘快復工!”王師傅說道。
律師觀點:
園林應擔責司機該讓路
就此事,行通律師事務所的沈雁羣律師認爲,根據《民法通則》中“特殊侵權行爲”規定,園林部門應該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除非是有人故意折斷樹枝,這與枝杈斷裂原因是否由於“蟲蛀”沒有任何關係。至於被砸車輛的司機,將車輛停在原地不讓園林排除險情的行爲也不恰當,其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管怎樣,都應該先恢復路面通行之後,再根據損害程度向園林部門追討賠償。
【編後】
一場本來只牽涉兩方的事故,卻由於賠償問題而拖延了三日,嚴重阻礙現場交通,不但使得車輛與行人無法順利通行,更迫使公交車改道,讓乘客無端遭受損失;甚至,現場引來一羣無知兒童玩耍,危險重重……
至此,事故已不再是車主與綠化部門兩方的事,它嚴重侵犯了許多無辜者的利益。這些人通常被稱爲“第三方”。
其實許多事件中都隱藏着“第三方”,也就是“公衆”。當事情解決得及時妥當,“第三方”便因未受侵害而隱形,而一旦事情不得圓滿,“第三方”矛盾便馬上凸現出來,正如這場事故——三位受害車主堅持把車停在原地,固然有利於己,卻未想有損於人;綠化管理所作爲職能部門,眼見堵路三日,只強調“無責”,卻不“盡責”。
小事故尚且如此,大事故又當何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