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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晚八點多,南京發生一起慘烈車禍:南京岔路口地區,一小車扎進人羣,連撞九人,其中五人死亡。(7月1日中新網)
據報道,這起車禍因車主酒後駕車所致。毫不誇張地說,類似這樣的交通事故早已司空見慣。
酒後駕車猛於虎的勢頭緣何難以遏制?是缺少必要的法律規章,還是無人問津?似乎都不是。那麼,問題究竟出在哪裏?除了車主生命意識淡薄,自律不嚴的因素,恐怕與執法不嚴或制度不夠完善有很大的關係。
應該說,我們的交警在維護交通安全方面總體情況是好的,但由於種種原因,執法並沒有真正到位。例如,交通安全法第22條明明白白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這既是對車主的規定和要求,也是執法的一條重要依據。既然是“不得”,那就該嚴禁酒後開車。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一般失之於寬,往往採用違章記分的辦法或罰一些款了事。
當然,這並非是交警的錯。這與法規本身的處罰力度不大也有直接的關係。按照對機動車駕駛員實施交通違章記分管理辦法,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最高記分分值爲12分。在處理時,僅僅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考試合格後應當及時發還。但同時被處以吊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期限未到的,應當在吊扣期滿後發還。由於處罰力度不大,特別是一些老總、大款們根本不惜乎幾個錢,也就難怪酒後駕車的現象屢禁不止了。
更不能容忍的是,居然有少數民警知法犯法。遠的且不說,6月29日晚,武漢十堰市公安局民警尹會忠酒後駕車致一死一傷,當晚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這些情況表明,無視甚至踐踏交通安全法規,正是車禍猛於虎的一個根本原因。
酒後駕車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爲完全屬於故意行爲。在國外,對於第三方造成的重大人身傷亡則可以和故意犯罪相提並論,肇事者必須受到法律和經濟的雙重製裁。在酒後駕車所發生的交通肇事行爲中,被保險人或肇事者在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中不可能獲得任何實際的保險權益。法規嚴明,制裁嚴厲,也許正是國外車禍少發的根本所在。
整治酒後駕車,除了必須堅持以人爲本的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車主的“人本”意識,還須在健全法規、依法辦事、嚴格執法上狠下功夫、花大力氣。這些問題如若不從根本上解決,酒後駕車撞死人的慘劇還會繼續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