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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男子吳某被發現死於浴場女廁所內。浴場給出的說法是,吳某借用廁所注射過量毒品導致意外,應該對自己的行爲負責。
浴場方面的解釋讓吳某的妻子李某難以接受。昨日,李某以浴場沒盡到安全責任爲由,將對方告上法院,並提出40萬元的鉅額索賠。
關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認爲,現在鼓勵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廁所向社會公衆開放,如果有人在“方便”時發生類似意外,責任如何分擔,本案無疑具有標誌意義。
男子死於浴場女廁所
23歲的李某來自江西樂平縣,事發前1個多月,她與丈夫吳某一起到杭州打工。
4月8日凌晨2點,李某下班回家,丈夫正好出門。“我問他去幹嘛,他說等一下就回來。”
20分鐘後,李某打電話給丈夫,丈夫說:“你自己先休息不要管我,我在朋友這裏。”
李某等了一段時間,沒見丈夫回來,再打手機時,電話一直沒人接。李某出門尋找,凌晨4點多,丈夫的電話回過來了。“你朋友在我們富士溫泉暈倒了。”說話的是一名女子,富士溫泉在雙菱路106號,李某很快到了現場。
“他趴在垃圾桶上,臉朝下,整個頭都在垃圾桶裏。”李某說,她在一樓大廳的女廁所見到了丈夫。
“浴場工作人員把我丈夫從垃圾桶裏拉出來,我叫服務員快報警。”這時,李某纔看到丈夫的臉色發青,嘴脣發紫。
110和120趕到後,把吳某送到了紅會醫院,但吳某早已死亡,原因爲心跳呼吸驟停。
下水道找到吸毒針管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富士溫泉。吳某死亡的那間女廁所位於進門大廳的右側,呈半封閉狀,只有一個出口,沒有窗戶。
由於女廁所的門已經加鎖,記者無法進入瞭解情況。浴場的一位負責人說,事發的女廁所其實是整幢樓的公用廁所,整幢樓包括賓館、美容美髮、棋牌等5家消費娛樂單位,因爲富士溫泉浴場在一樓,所以大廳裏的廁所由他們管理,水電費也由他們承擔。
4月8日,浴場服務員發現倒在女廁內的吳某時,還看到蹲坑旁有一滴滴的血,而吳某左手小臂上也有血跡。在吳某被發現前後,浴場當晚值班人員均證實女廁所沒有其他人用過。
警方後來在女廁所的下水道里,找到了注射毒品用的針管。吳某妻子李某承認丈夫有吸毒史。早在去年11月,兩人在寧波時,她就發現丈夫用針管注射毒品而暈倒。
奇怪發票難揭謎團
“如果他是浴場客人,那麼被發現時,他應該是光着身子或穿着浴場的浴衣。”浴場方昨向法庭闡述,浴場內有兩個供洗浴客人使用的男廁所,而且根據浴場管理規定,顧客進入浴場前必須換鞋和領手牌,然後到浴室內更衣,而吳某在女廁所被發現時衣着完好,也沒有換鞋和領取手牌,說明他沒有到浴場消費。
浴場方還提到,浴場打烊時間是凌晨2點,2點以後浴場只允許出不允許進,保安和收銀員是爲2點前沒洗完澡的客人服務的。
不過,在昨日的庭審過程中,死者家屬一方當庭出示了一份沒有開具時間和姓名的50元定額發票。他們認爲,發票足以證明吳某是到浴場消費的。發票號碼爲04932633,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填開使用都有效,可死者家屬並沒有對發票來源進行說明。
浴場方面收銀員領用發票記錄顯示,收銀員曾於1月16日和2月27日領過發票,而死者家屬出具的發票票號正好在1月16日領用的發票之列。
“只有前面的發票用完之後,纔可以繼續領用。”浴場方面解釋,他們對發票管理有嚴格規定,領用開具都要登記造冊,因此死者家屬手裏的發票肯定是2月27日之前就開出去的。
但細心的法官發現,浴場登記的發票領用記錄中,1月16日和2月27日領用的兩本發票票號居然完全相同,這時浴場才改口說是記錄時筆誤。
在極力否認吳某是到浴場休閒消費的同時,浴場方還申請事發當晚值班保安和收銀員到法庭作證。
收銀員說他是來借廁所
對於當時的情形,收銀員柯某(女)是這樣說的:
2009年4月8日凌晨3點30分,我和保安及另外一位收銀員上夜班,當時過來一個男子,問我們有沒有洗手間,我們沒有應他,後來他急了,當時我們回答那邊是個女廁所,你不能上的。那個男的不管我們,自己進女廁所了。
到了4點15分左右,另一個女收銀員要上廁所,問我剛纔那個男的有沒有出來,我講不知道。女收銀員到了廁所門口,對裏面的人喊“有人在嗎”,後來,她通過門縫,看見裏面有人就叫我們。我們3人一起過去後,發現剛纔上廁所的男子頭倒在蹲坑旁邊的垃圾桶裏,面朝下趴着。
之後,我們發現廁所地上有個手機,當時手機上有很多個未接電話,女收銀員就打電話給對方,讓對方(吳某妻子李某)趕到富士溫泉來。
一開始我們想報警,但對方那女的不讓報警,後來那女的發現廁所裏的男子沒有呼吸了,才讓我們報警。民警和醫生過來後,將那個男子擡走了。
保安的證言和女收銀員差不多,不過他強調,當時發現男子後沒采取措施,是擔心如果動了男子,他妻子趕到後解釋不清。
誰該對他的死擔責
死者家屬在法庭上開出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包括吳某未滿一週歲的女兒及年近六旬無生活來源父親的撫養費)總計96萬餘元,但考慮到吳某死亡自身也有責任,家屬最後提出,要求浴場方面賠償40萬元。
死者家屬一方的律師認爲,浴場管理者未盡到合同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約定的合理範圍內安全注意義務,“就算是吳某借用廁所吸毒,但浴場工作人員在發現情況不對後,對吳某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救護措施,導致其窒息後心跳呼吸驟停而死亡,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我們不排除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浴場方面表示,同時強調女廁所幹淨、通風而且地面沒有水漬,他們盡到了相應責任,吳某死亡完全是由於他注射毒品的自殘、自傷違法行爲所致,死者家屬的行爲完全是無理取鬧,並且給浴場的聲譽和經營帶來了嚴重影響。
“有人在公用廁所內死亡完全是偶然、無法預料和難於防範的。”浴場一位副總經理在法庭上說,如果吳某死亡責任強加到他們身上,對他們和整個服務行業來說是無法承受之重。
延伸閱讀單位廁所對外開放發生意外怎麼辦
人都有三急,路人要來上廁所總不可能拒之門外,浴場保安庭上作證時說出了很多人的心裏話。
審理本案的法官在庭後對記者說,包括杭州在內,現在很多地方都鼓勵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廁所對外開放,本案對內部廁所對外開放後如何管理無疑具有警示意義。
關注本案的浙江銘廣律師事務所倪智敏說,浴場是洗浴場所,不是用來吸毒的,所以在裏面吸毒死了跟浴場一般是沒有關係的,吸毒本身就是違法行爲,除非得到浴場同意,否則浴場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至於單位廁所對外開放發生類似吳某這樣的意外,只要該單位本身沒有過錯也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如果廁所的管理人發現了以後,沒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了損害後果的擴大,那就應對擴大的後果承擔部分責任,但如果主觀上沒有放任損害的擴大就不承擔責任。”倪律師說。
倪律師分析,其他意外的發生,要看其發生的原因到底是不是由於管理人的過錯所造成的,如果是,比如因爲地滑,房子裏的磚頭砸破了頭等原因使如廁的人導致傷害,那麼管理人是就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