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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提醒:消費者,購買傢俱前應要求商家出具質檢報告,在購買合同上一定要註明品牌、材質、尺寸、顏色以及售後服務的期限等,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房地產市場的回暖,帶動了傢俱市場消費。購買傢俱一般不是現貨,由於樣品和送到家中的實物不符,或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導致糾紛近日屢有發生。
消費者於先生於今年1月份在塘沽區一商廈內的掌上明珠傢俱專賣店購買了臥房傢俱及沙發、茶几,並於當月收到了上述商品。3個月後於先生髮現沙發和茶几非“掌上明珠”品牌,向傢俱店提出退貨但被拒絕。
塘沽區消費者協會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這家商廈稱他們只負責對傢俱店的日常管理,不介入具體銷售行爲,對於消費者投訴之事,傢俱店店長已向於先生說明了不予退貨的理由。商廈還提出消費者提供的購貨票證上沒有商廈公章,按照商廈規定他們不負責協調。傢俱店負責人稱,他們不只代理銷售“掌上明珠”品牌的傢俱,還具有“七彩軒”品牌傢俱的銷售代理權。向顧客如實介紹商品品牌、產地是他們銷售的基本要求,消費者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的商品,所以不同意退貨。但實際上,該傢俱店的對外宣傳資料、店堂牌匾、銷售人員工作胸牌及銷售票證上無一例外寫有“掌上明珠傢俱專賣店”字樣,標示“掌上明珠”傢俱全國客服熱線電話,足以使常人認爲該傢俱店是“掌上明珠”專賣店。傢俱店在出售“七彩軒”品牌傢俱時仍使用“掌上明珠”傢俱銷售專用票證,並且未在票證上加以註明,無法使消費者辨明商品品牌之間的差異。傢俱店因無法提供盡到告知義務的書面證明,使其一直強調消費者在購買之初即知道沙發、茶几與其他傢俱不是同一品牌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對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承擔責任,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應當給予退貨。最後,在塘沽區消費者協會的調解下,於先生得以退貨。
去年4月,消費者張先生在塘沽某商廈一傢俱店購置實木傢俱一套,雙人牀、牀頭櫃、四門衣櫃、牀墊售價合計25400元。傢俱使用兩週後陸續出現裂紋,雖經售後部門維修和更換,仍不能徹底解決問題,開裂情況日漸嚴重並出現變形。張先生幾次與經銷商商議退貨事宜未果。
經銷商負責銷售的經理稱,傢俱出現開裂、變形的原因是由於南北氣候差異大,潮溼度不同,傢俱在南方製作而成,運到北方銷售時木材必然出現縮水,再加之消費者家中是地採暖加快了傢俱開裂、變形的速度,故此,出現此種情況是無法避免的,與經銷商無關。但是按《消保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實木傢俱遇熱後可能出現的不良現象,讓消費者充分考慮後做出選擇意向,此事件中銷售人員未盡告知義務,作爲經營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產品質量法》規定: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依照規定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經塘沽區消費者協會協調,經銷商最終同意按扣取2500元折舊費辦理退貨返款,其中由消費者擔負折舊費2000元,剩餘500元折舊費由商廈依照先行賠付制度從信譽保證金中扣除。
據瞭解,目前本市傢俱市場一些經銷商仍存在不規範行爲。由於一般消費者對傢俱的材質、品質辨別能力差,致使此類糾紛增多。爲此提醒消費者,購買傢俱前應要求商家出具質檢報告,在購買合同上一定要註明品牌、材質、尺寸、顏色以及售後服務的期限等,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