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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自願建《長期用藥檔案》買處方藥不必次次拿處方
患慢性病需長期用藥
可直接到藥店“取藥”
記者昨日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本市將進一步規範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零售藥店將不得再經營處方藥。同時,今後在患者和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者雙方自願的前提下,本市藥監部門允許零售藥店爲被診斷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長期用藥病人用藥檔案》,方便羣衆購藥和完善憑病歷醫囑售藥工作。
違規賣處方藥將取消經營權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藥品零售企業要保證營業時間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臨時不在崗的應掛牌告知,並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嚴格禁止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製劑、除胰島素外的肽類激素、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
具有處方藥經營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嚴格憑處方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和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嚴格憑處方或病歷醫囑銷售注射劑,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以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等精神障礙治療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等抗病毒藥,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以及國家局公佈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
同時按照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處方或病歷的複印件進行留存管理,處方及病歷複印件上要簽署審方人、調配人和複覈人的姓名,並留存2年備查。
對於上述類別以外的處方藥,今後同樣要逐步實現憑處方銷售。爲做好相關的過渡工作,各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此類處方藥時,應要求未提供處方或病歷的購藥者填寫《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並要求購藥者在《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告知確認”欄簽字表示已獲悉所告知的信息。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藥監執法單位,已經明確必須憑醫生處方銷售的藥品,要通過覈對藥店處方藥進貨量、處方量與庫存量,檢查是否執行憑處方銷售的規定,是否違規銷售已明確不得經營的藥品。
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將依法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發給經營範圍爲非處方藥或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再經營處方藥。
可自願在藥店建用藥檔案
慢性病患者
買藥更方便
針對部分慢性病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治療特點,藥品零售企業在配備有1名執、從業藥師且同時還配備有至少1名藥學技術人員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患者的請求,依據患者提供的病歷,對被診斷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長期用藥病人用藥檔案》。患者需要購買醫囑中的藥品時,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可依據該患者的《用藥檔案》供應藥品;每次提供的藥量應依據建檔時的醫囑或有關規定,同時要在《用藥檔案》中填寫當次購藥記錄。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建立患者用藥檔案制度的目的是爲了方便羣衆購藥和完善憑病歷醫囑售藥工作,是否建檔全憑患者和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者雙方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