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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執行案件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監督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確保廉潔、高效、公正、文明執行,日前,市高院在全市法院系統實行執行行為廉政監督卡制度。要求執行案件承辦人在首次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時,向其送達『執行行為廉政監督卡』,同時告知監督權的行使方式。該卡由承辦人存根,在執結案件後入卷歸檔,並作為評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法院執行行為廉政監督卡』共分15項內容,包括:是否故意違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超標准或者超范圍收取執行費用;是否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否向被執行人或者協助執行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轉移、隱匿、變賣被執行財產;是否故意違反法律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損害其利益;在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的案件中,是否與當事人串通,故意違反參與分配程序及原則,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是否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發還案件執行款或其他財產;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在選定審計、評估、拍賣、鑒定等中介機構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是否指使或者暗示有關部門、有關人員在評估、拍賣中違反有關規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價格,損害當事人利益;有無故意損毀、藏匿卷宗或者證據等材料;是否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處,或者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是否著裝整齊、作風嚴謹,語言文明規范,有無不尊重執行案件當事人的現象;是否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娛樂等活動;是否利用執行工作之便,借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個人使用;是否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執行款或其他財產;是否利用執行工作之便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紀律規定的行為等。
『執行行為廉政監督卡』除了告知監督內容外,還公布了舉報部門、電話、網址、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當事人可根據該卡15項內容對執行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當事人發現執行人員有違反上述15項內容的,可以隨時填寫廉政監督卡,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一經查證屬實,將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被反映人進行處理,並將查處情況及時反饋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