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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嚴厲打擊跨國公司商業賄賂
如果胡士泰等人構成刺探竊取國家祕密罪,根據刑法第111條規定,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面臨的將是死刑。王海橋分析,若其中還有商業賄賂行爲,將根據刑法的牽連犯理論,追究的仍是刺探竊取國家祕密罪。
而國內提供情報的鋼鐵從業人員除了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外,可能面臨的是商業賄賂罪等數罪併罰。
業內人員告訴記者,跨國公司通常有兩個渠道獲取商業情報,或者高薪“挖角”,或者通過賄賂的手段套取情報。
即使企業談判中不涉及國家祕密,也可能涉及商業祕密,除了繃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這根弦外,商業賄賂也成了力拓案中各方關注的焦點。
去年的“奧運包廂”事件中,先後有中國的寶鋼、馬鋼等鋼鐵、有色金屬企業的高層出現在必和必拓的“奧運觀光團”中。據媒體報道,必和必拓白天邀請“貴賓”觀看奧運比賽,晚上安排客人下榻房租逾千元的酒店,還請來著名女歌手來爲“貴賓”們獻唱。
一位刑法專家表示,我國在打擊商業賄賂犯罪上相對謹慎,打擊範圍比別的國家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賄賂可以是任何不正當好處,而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我國商業賄賂的範圍僅限於財產性利益,非財產性的特殊服務並未涵蓋其中。
“但從近年來曝光出的案件看,像免費旅遊、看比賽看錶演等變相的行賄都應該在打擊範圍。”他說。
近幾年來,面對跨國公司頻頻曝出的商業賄賂事件,有關部門似乎無所作爲。在去年德國西門子賄賂案件中,涉案人員由西門子所在國的當地法庭進行受理,並未由中方進行處罰和受理,還有一些跨國公司的賄賂行爲並未得到實質性懲罰,甚至波瀾不驚,不了了之。
有人認爲是因爲我國在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上存在法律真空,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分析,“除了對跨國的非公司組織比如奧組委,沒有法律規定外,我國對於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沒問題。之所以感覺雨點小,原因有兩個:在執法意識上和執法力量的分配上,更重視查處受賄,而不是行賄;更重視政府部門的受賄,而不是非政府部門的行賄受賄,這需要執法部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