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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北省部分地區陸續出現甲型H1N1流感患者,影響到一些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被醫療機構隔離或治療期間工資待遇等問題存疑。7月13日,記者就此採訪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有關負責人獲悉:流感隔離期間工資照常發。
據介紹,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勞動者在被確診爲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密切接觸者而被在指定地點強制隔離的,在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出勤對待,計發勞動者的工資待遇,不得以缺勤或曠工扣發和減發。一旦被確診爲甲型H1N1流感病例後,將自然進入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即按照有關病假工資規定的標準支付其病假工資。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稱,對於勞動者在被隔離或治療期內的,所在單位不得以此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對隔離觀察或治療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治療終結或隔離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