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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一篇名爲《史上最糊塗的審判——現代版葫蘆僧斷葫蘆案》的帖子,在各大門戶網站論壇上被轉帖。發帖者曝光了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多人強姦案件的判決書。(《廣州日報》)
讓我們看看這份本應擲地有聲的判決書吧。注意以下三個細節:
一、犯罪時間竟然爲“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連最基本的作案時間都不清楚;二、介紹賣淫的人構成“介紹賣淫罪”,三名嫖娼者卻構成“強姦罪”;三、起訴定性是“輪姦”,最低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三被告卻被判5年,又明顯屬於“量刑畸輕”。
發帖人稱,看完材料,他十分懷疑辦案法官的法律水平,並認爲這樣的審判趕得上《紅樓夢》裏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態:案發時間這一基本事實都不清楚,刑事審判程序根本不應啓動。這宗“強姦”案,公安機關居然能夠移送起訴、檢察院居然照樣提起公訴、法院居然照樣做出判決,這不能不令人擔憂某些基層地區的司法生態。
於是,全國各大媒體紛紛追蹤報道此事,引出“兩被告否認發生過性關係”、“當地公安機關爲了出成績辦下的錯案”、“法院承認事實未查清”……眼看着,又弄出一大堆麻煩事來!
說實話,我一點也不關心此案件到底怎樣收尾,也相信我國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性,更堅信作奸犯科者必遭應有懲罰。現在,我,恐怕也是大部分人,更關心何時、有誰、怎樣處置此事件中做出“問題判決”的“葫蘆僧”們!
蒐羅這幾年“問題判決”的笑話,可謂屢見不鮮。2005年末,四川邛崍某法院一份判決書竟將原、被告弄顛倒了。同年,陝西咸陽某法院在審理一起分家析產案時,竟將“死者”列爲被告,並最終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去年,河南某法院將判決書日期寫錯,案子還沒開庭,判決書就出來了。更過分的失誤還有,本來判決一個人有期徒刑“三年”,但打字員錯打成“兩年”,判決生效後,只好將錯就錯,執行兩年有期徒刑……
諸如此類荒唐的“問題判決”雖不具普遍性,但每一次,都能一針見血地折射出某些法官業務水平低、敬業意識差的現實。新華社原社長郭超人有句敬告新聞人的傳世名言:“筆下有財產萬千,筆下有譭譽忠奸,筆下有是非曲直,筆下有人命關天。”我看,這話對法官同樣適用。我們國家有《法官法》,法律對法官亦有明確的懲戒制度。但時至今日,仍有“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鬧劇上演,怎不讓人擔憂。
作爲“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載體的判決書,是法院審判活動最終結果的體現。普通公民也是通過觸摸裁判文書而感知司法現狀的。“問題判決”從形式上看是個校對問題,從執法者的態度上看是個敬業問題,但從全社會角度上看,則關係到公衆對國家司法的信任度。
怎麼辦?去年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勇敢地“第一個吃了螃蟹”——接受羣衆監督,將判決書上網“曬曬”。2008年12月29日,河南省高院的判決書正式上網,2009年上半年各中院判決書上網,年底前各級法院判決書全部上網!
這意味着,今後,全體網民只需輕點鼠標,就可以上網瞭解自己所關心的案件,並能對案件說長道短。同時,判決書的網上公示,也更直接地考驗着法官的司法責任心和法律素質,並能更好地預防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遏制職權斷案、枉法裁判、司法腐敗。
都曬曬吧,陽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劑。曬曬,讓“葫蘆僧”出點汗,曬曬,給“葫蘆案”去去黴。(鬱建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