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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一名保安因工作問題被同事捅傷致死,其父母從老家來津找僱主賠償,僱主卻提出死者屬工傷,應按勞動法規定由保險賠付。因僱主無法證實其爲死者交納了工傷保險費且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日前,市二中院判令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50餘萬元。
吉林省男青年商某於2007年10月到本市一家洗浴健身中心從事保安工作,後升任領班。2008年10月中旬,蘇某也來到該洗浴中心任保安一職。當月21日凌晨零時許,商某因工作問題與蘇某發生爭執,蘇某激動之下持刀將商某捅傷,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慘劇發生後,蘇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商某父母強忍着喪子之痛從老家來到天津,向商某的僱主即洗浴中心業主翁某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系列經濟損失。翁某卻認爲,商某與其開辦的洗浴中心間已形成勞動關係,應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所以不同意賠償。雙方遂爲此成訟。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上述規定表明,工傷賠償提起的主體爲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近親屬,提起的時限分別爲30日內及1年內。
本案中,商某的父母能否通過工傷賠償獲得必要的法律救濟,關鍵在於:1、作爲商某所在單位的某洗浴中心是否按規定爲其交納了工傷保險費;2、商某死亡後,洗浴中心或商某父母是否按規定時限申請工傷認定。首先,雖然洗浴中心提供了保險費票據,但票據載明的保險費交納時間爲商某死亡後,不能證明洗浴中心爲商某交納了工傷保險費。其次,在商某被捅傷致死後,作爲用人單位的洗浴中心沒有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情況下,商某父母有權選擇通過人身損害賠償獲得必要的法律救濟,根據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此,洗浴中心業主翁某作爲僱主應賠償商某父母的相關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