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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田主演的電影《離婚了,就別再來找我》爲很多讀者所熟知。那麼,離婚後的債務糾紛處理,是不是也“別再來找我”?
一對離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房地產公司,曾向一人分13次借款共計465萬元。而二人離婚後,債主在至今要不回錢的情況下,將這對“分飛鳥”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債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有關條款,法院作出了債務責任依“舊”的判決。
原告郭琨訴稱,在於麗、董浩二被告夫妻關係存續及共同經營房地產公司期間,於麗於2008年1月至8月期間共向他借款人民幣465萬元,至今沒有償還。現二被告已離婚,對上述債務應負共同償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歸還原告欠款465萬元及賠償利息損失3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於麗和董浩於1994年5月23日登記結婚,2008年9月10日離婚。現被告於麗名下登記有北辰區萬科新城房產三套,被告董浩名下登記有北辰區萬科新城房產二套。法院認爲,被告於麗先後13次向原告郭琨借款共計465萬元,至今未履行償還義務,作爲債權人的郭琨,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故對原告郭琨要求被告於麗償還借款465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上述借款行爲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係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根據婚姻法“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的規定,被告董浩對於麗的上述債務應負共同償還責任。另因原告郭琨的上述借款對其支付利息沒有約定,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36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有關規定,判決被告於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郭琨借款465萬元,被告董浩對上述給付事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